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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502
  • 【发布文号】陕政发[1999]17号
  • 【发布日期】1999-04-23
  • 【生效日期】1999-04-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与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若干规定

(1999年4月23日陕西省政府与省总工会第11次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陕政发〔1999〕17号)

第一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和陕西省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社会调节的作用,努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中心任务,通报和共商深化企业改革、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调解处理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第三条 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在有利于维护政府权威、维护职工经济利益和政治权利、履行工会社会职能的原则下,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研究解决在改革发展中有关劳动就业、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和其它职工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如遇紧急和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随时举行。

第五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省政府和省总工会共同商议确定。

第六条 陕西省人民政府省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省长和陕西省总工会主席出席会议并决定协商事项。省政府秘书长或分工联系工会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共同起草,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会议纪要正式下发,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省总工会应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督促检查。落实结果要在下年度的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八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由与议题有关的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负责同志,省总工会副主席、常委及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九条 联席会议视情况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工会干部、新闻记者旁听,并根据需要经过审核发布新闻。

第十条 联席会议的有关会务筹备安排事项,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办。

第十一条 根据省人大八届四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陕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各地、市和县(区)政府都要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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