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交企业有关经济责任制政策问题的几项规定
昆明市工交企业有关经济责任制政策问题的几项规定
(1986年7月16日昆政发〔1986〕145号)
为了认真落实企业经济责任制,正确解决企业分配问题,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现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有关的几个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请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国营企业征收奖金税的问题。
1、企业工资调整,面上企业人均7.5元列入成本,并免征奖金税后,对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可在原基础上相应调增7.5元;企业职工每人每月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超过67.5元的按实际标准工资计算。
2、为鼓励出口商品生产,按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出口商品的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从今年一月一日起、从外汇奖励基金中发放奖金,全年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由国家财政专款用作外贸出口的专项奖金发给职工个人的,免征奖金税。机电产品出口的生产企业,从出口奖励金中用于职工奖金的部份,不超过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免征奖金税。
3、按规定提取各发给职工的原材燃料节约奖,不计入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
4、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沐浴、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在税前列支的提成工资、发给职工个人的部份,免征奖金税。
5、职工在不影响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后,经批准利用工休、节假日为本企业从事劳务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局、公司和县区工交局审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6、各企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发放的年度一次性奖励,可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查,在企业标准工资总额1%的范围内审批、抄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奖金列入成本,不计入资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7、为了鼓励企业职工回收废旧包装、零星杂物的积极性,企业可从回收的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付给职工个人,这部份收入,可视同超额劳务收入,不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二、加班工资问题。国营、城镇集体企业加班工资提取比例,可以按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不超过标准工资总额3%的原则掌握,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劳动人事、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生产任务进行核定,不搞“一刀切”。但企业加班要注意控制,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凡按上述规定经批准提取发放的加班工资,不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超过部份,应计入奖金总额征收奖金税。
三、计件工资问题。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必须按照生产任务饱满,产品适销对路;定额先进,建立了定期修订定额的管理制度;单价合理,不增加单位成本中工资含量;保证产品质量,经过整顿“双定”验收合格的条件,报经批准,市属国营工交企业由市劳动人事局和企业主管局、公司、市经委机械办共同审批,市属集体工交企业由企业主管局、公司审批并报市劳动人事局备案,县区国营、集体工交企业由县区劳动人事部门和县区工交局审批。
实行金额计件工资制国营企业,其计税标准工资比照国营同行业的工资标准计算。为照顾其加班加点的实际情况,对其发放的计件工资总额,在计征奖金税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年可扣除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加班工资之后,按《 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征收奖金税,实行这种办法的企业,除在法定节、假日经批准加班外,其余加班时间不得加发加班工资。
经过批准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制的国营企业,在计征奖金税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全年可扣除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加班工资之后再计征奖金税。
四、经营承包问题。由于企业承包形式多样,承包者的收入和奖励提取办法比较复杂,因此在计算奖金总额时,按企业隶属关系,由企业提出合理的扣除额(如经过批准承包的年终一次性给承包人的嘉奖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补贴等不计入奖金总额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参照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扣除部分可不计征奖金税。
五、城镇集体企业奖金问题。
1、执行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的,这次工资改革调整工资标准,允许一九八六年按人均7.5元计入成本,不征奖金税,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7.5元的,按67.5元计算,超过67.5元的按实际计算。
2、未按国营同行业企业工资标准制度执行,原规定每人每月60元计征奖金税的工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一般不超过每月80元的工资标准限额(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不包括在内)。
3、城镇集体企业,经过批准,比照国营企业实行原材料节约奖励的,经同级税务部门核实,免征资金税。
4、生产出口商品的集体企业,均享受国家对出口产品给予的奖励优惠,按规定限额发给职工的奖金,免征奖金税。
5、集体企业发给职工人均不超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劳动分红和不超过股金百分之十五的股金分红,以及按规定比例从职工福利基金中发放的计划生育奖,在计算奖金税时予以扣除。
6、凡符合计征奖金税条件的集体企业,其应交的奖金税,留作集体企业社会保险之用,或交主管部门专项管理,用于本企业、本地区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基本生活费的补助。
六、以上规定从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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