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等五个单位 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区经委等五个单位
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89〕104号1989年9月22日)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经委、煤炭工业厅、矿产资源开发委员会、地质矿产局、编制局《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如本文与过去规定有矛盾的,以本文为准,望遵照执行。
关于理顺我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的意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一日至二十二日由区经委主持召开了三个主要产煤地区矿管局局长和八个重点产煤县(市)经委、矿管局、煤炭(矿产)公司负责人的座谈会,自治区煤炭厅、地矿局、编制局等有关领导同志也参加了会议。会议就小煤矿(含县、市办国营煤矿、乡镇集体煤矿、个体煤矿)的行业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搞好安全生产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讨论和研究。会议认为煤矿是一个特殊行业,具有井下流动作业、存在五大灾害威胁、开采专业性很强的特点。
近年来,虽然我区小煤矿生产有了较大的发展,特别是《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通知》(桂政发〔1987〕24号)下发后,推动了我区小煤矿的行业管理。但是,目前我区小煤矿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安全生产情况不好,乱挖滥采严重,后劲明显不足,行业管理急待加强。
我们在广泛听取与会代表意见的基础上,本着把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与生产经营管理职能分开、政企分开、不增设机构、不增加行政编制和事业费用的原则,根据我区现行煤炭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对理顺小煤矿管理体制、加强行业管理提出意见如下:
一、重申自治区煤炭工业厅是对我区煤炭工业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煤炭工业厅授权区小煤矿管理公司行使管理全区小煤矿的行政职能。
二、地区一级的煤炭管理机构是以间接管理为主,可不再设立新的机构,暂由各产煤地、市的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市煤炭工业实行行业归口统一管理。
年产原煤五十万吨以上的柳州、南宁、河池地区的矿产资源管理局,可设立煤炭科,配备煤炭生产、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对外可挂行署、市煤炭工业局牌子,与矿管局实行一套班子(不增加领导人员),挂两块牌子,业务上接受区煤炭工业厅领导,所增编制由各地、市自行解决,经费从本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其他产煤地、市的煤炭工业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不增设专门机构,但必须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经费从“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三、县(市)级煤炭工业管理是加强煤炭行业管理的重要层次,必须实行一家管、管到底。各产煤县(市)可授予现有的县(市)煤炭(矿产、矿业)公司代行行政管理职能,配备专职人员,并在不改变所有制性质的前提下,对本县(市)各类小煤矿实行产、供、销、安全、技术统一归口管理。其管理人员编制由县(市)自行解决,经费从本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业务上接受自治区和地、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导,行政上由县(市)经委归口。
四、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可在重点产煤乡(镇)设立派出机构--乡(镇)煤炭管理站。煤管站业务上直接受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领导,行政上接受乡(镇)政府领导,负责本乡(镇)煤炭生产、安全、调运、收费等项工作。管理站费用在县(市)级收取的“煤炭管理费”中列支。
五、煤炭管理费用的提取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字〔1988〕109号通知执行,即:全部煤炭管理费按原煤销售收入10%提取,其中:上缴区小煤矿管理公司0. 5%,上缴地区煤炭工业管理部门1%,留县(市)煤炭工业管理机构8.2%(含给乡镇企业管理机构部分),上缴区矿管委“矿产资源监督管理费”0.3%。煤炭管理费开支范围仍按区经委桂经字〔1981〕25号文通知执行。
六、切实加强煤炭市场管理。各产煤县(市)必须在整顿乱挖滥采的同时,进一步整顿煤炭市场,禁止私人经营煤炭,防止多头经营和转手倒卖煤炭。有多个煤炭经营单位的县(市),要由县(市)人民政府重新审批,保留的必须由县(市)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起来,统一平衡安排经营范围、数量。
以上意见如属可行,请批转各地、市、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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