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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十条规定
  • 【发布单位】83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2-08-07
  • 【生效日期】1982-08-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十条规定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分子工作的十条规定

(一九八二年八月七日)

一、各级党委应继续贯彻中央10号文件和省委83号文件的精神,不断解决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充分认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继续消除“左”的错误影响,消除党内和社会上对他们的一些偏见,克服长期形成的重“长”轻“家”的习惯势力。党委负责同志要和知识分子交朋友,对干部和群众进进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教育,认真落实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切实做到政治上一视同仁,工作上放手使用,生活上关心照顾。造成一种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的社会风气。在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上鞭策人们上进,鼓励人们求知。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党委要把知识分子问题列入议事日程,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每年至少讨论两次。市级部、委、局和有关部门,要有专人做知识分子工作。组织部门要切实起到抓总的作用。

二、加强市知识分子工作联系小组的工作。一般每月开一次会,讨论知识分子中带有共同性的问题,处理一些急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联系小组商定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各自发挥作用,分工去办,扎扎实实解决好实际问题。

三、继续大胆地选拔优秀知识分子担任领导工作。要求今、明两年,应配专业技术干部的县级以上单位都要配上;厂矿企业及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总人数中,专业技术干部要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大、中专学校,科研、医疗卫生单位要达到百分之六十左右。同时注意选拔既有专业技术知识,又有组织领导能力的干部担任领导工作。对缺乏组织能力和适宜于发挥技术专长的,就不要让他们担负行政领导工作。已经担任领导而工作确有困难的,可结合企业整顿,适当调整。专业技术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后,应当有职、有权、有责,尽量让他们分管业务技术工作和减少行政事务。

四、为了解决总工程师有职、有权、有责的问题,要进一步贯彻市委《关于总工程师职责的暂行规定》(渝委〔1980〕14号)。总工程师在厂长领导下,对企业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是企业技术的总负责人,是同级行政领导干部。凡已有总工程师的单位,今后不再设技术副厂长。

五、加强中级以上科技骨干的培训。这项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和市科协共同负责,采取分级培训的办法,在一九八五年内普遍轮训一遍。市里负责培训正、副总工程师和市属各单位科技部门的领导干部;市级各局、大型厂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培训工程师、农艺师等中级科技人员;初级科技人员由各单位自己负责培训。

六、科技人员在研究生院、大学、大专的学习时间,要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要照顾高、中级知识分子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分房时条件许可的,尽可能增加一个自然间。今后,市里统筹修建的住宅,要留出少量住房,解决市级党政群机关和文教、卫生、科研事业单位中贡献大的和有特殊困难的高、中级知识分子的用房。

七、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要本着积极的精神,逐个加以解决。市里已拟了一个《关于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干部夫妻两地分居的意见》,准备在今、明两年内,首先解决XXX名中级专业技术干部的分居问题。

八、高、中级知识分子确属身边无子女的,由市劳动、人事部专负责,尽快商调一名子女到身边。

九、高、中级知识分子的子女就业问题,要采取多种措施,广开门路,积极进行安置。在招工或自然减员补充时,在同等条件下,对高、中级知识分子的子女,有困难的可以适当照顾。同时也可根据本系统的实际情况,适当提留一些指标,解决高、中级知识分子中有特殊困难的子女就业问题。对个别有突出贡献,本单位确又解决不了其特殊困难的,经市知识分子工作联系小组研究同意后,由劳动局负责办理。

十、为了解决高级知识分子看病难的问题,准备对全市高级知识分子发给专门医疗证,在原指定的医疗单位门诊看病和治疗时,给予优先照顾。高级知识分子因公或看病需要用车时,所在单位应提供交通工具。
(转自市办(1982)56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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