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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5-26
  • 【生效日期】1997-05-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上海市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实施办法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实施的新税制,对我国税制进行了全面性、整体性、结构性的改革,把原来国家实行的32个税种,简化、调整、合并为18个税种。税收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政策是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税务机关代表国家管理税收工作,税务人员依法公正地征税,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收工作有序、有效的开展。而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必须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对内建立“文明高效、廉洁自律”的机制,对外树立“公开公正、依法征税”的执法形象,增强社会的监督功能。上海市税务系统推出了政务公开实施办法,主要内容是:

公开税收政策

上海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征税服务“窗口、发放《税务法规》、《税务指南》、开展纳税辅导、设立公告栏、税收法规咨询电话以及利用新闻媒介等多种形式,将国家的税收法令、法规、条例、政策向纳税人公开。
在我国工商税收中占有较大比重的几个税种及其税收政策是:

增值税
●征收范围:在中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税目税率表。

┌───────┬──────────────────────────┐
│ 增值税税率 │ 适 用 范 围 │
├───────┼──────────────────────────┤
│ 零税率 │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
│ 13% │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
│ │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
│ 17% │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除了0%税率13%税率以外的其他│
│ │货物销售或进口 │
├───────┴──────────────────────────┤
│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6% │
└──────────────────────────────────┘

●进项、销项税额计算。
1.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收购的废旧物资和发生货物运输费用。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向货物购买方或应税劳务接受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1.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2.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销项税额)。
●出口退税。
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口货物退税,必须提供:1.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3.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4.出口收汇核销单;5.“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营业税
●征收范围:是指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所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提供营业税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目税率表。

┌───────┬───────────────────────┬──┐
│ 税 目 │ 征 收 范 围 │税率│
├───────┼───────────────────────┼──┤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3% │
│ │运 │ │
├───────┼───────────────────────┼──┤
│二、建筑业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3% │
├───────┼───────────────────────┼──┤
│三、金融保险业│金融业包括: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贷款、金融│8% │
│ │经纪业、其他金融业务;保险 │ │
├───────┼───────────────────────┼──┤
│四、邮电通信业│邮政、电信 │3% │
├───────┼───────────────────────┼──┤
│五、文化体育业│文化业:表演、播映、其他文化业;体育业 │3% │
├───────┼───────────────────────┼──┤
│六、娱乐业 │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 │10% │
│ │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壁球、网球 │10% │
│ │游艺(如射击、狩猎、跑马、游艇、赛车、玩游戏机│ │
│ │) │10% │
│ │供儿童娱乐的游艇赛车及本科目未列举的 │5% │
├───────┼───────────────────────┼──┤
│七、服务业 │代理业(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 │
│ │他代理业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5% │
│ │、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 │
├───────┼───────────────────────┼──┤
│八、转让无形资│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5% │
│产 │专利权、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 │
├───────┼───────────────────────┼──┤
│九、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5% │
└───────┴───────────────────────┴──┘

●纳税地点。
1)有税务登记的单位按税收隶属关系缴纳营业税;
2)无税务隶属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向劳务发生地、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在地、销售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50元。
注: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个人。
●纳税义务和纳税期限。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以实行经济核算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征收对象及其范围:是对企业的收益额(所得额)课税;征收范围为纳税义务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定,为应缴所得税所确定的收入范围,即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
应税收入的项目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项目的确定: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具体包括: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等。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5.税金是指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缴纳的营业税等。
6.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损失。
7.业务招待费的扣除: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费用按规定限度予以扣除。
8.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9.财产、运输保险费。
10.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
11.固定资产租赁费。
12.坏帐损失。
13.亏损弥补。
14.其它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允许扣除的项目。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33%。
2.照顾税率: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减按18%税率征收;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

个人所得税
●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税目税率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

┌────┬──────────┬─────────┬────────┐
│ 级数 │ 全月应纳所得额 │ 税率 │ 速 扣 │
├────┼──────────┼─────────┼────────┤
│ 第一级│500元以下 │ 5% │ 0│
│ 第二级│500-2000元 │ 10% │ 25│
│ 第三级│2000-5000元 │ 15% │ 125│
│ 第四级│5000-20000元 │ 20% │ 375│
│ 第五级│20000-40000元 │ 25% │ 1375│
│ 第六级│40000-60000元 │ 30% │ 3375│
│ 第七级│60000-80000元 │ 35% │ 6375│
│ 第八级│80000-100000元 │ 40% │ 10375│
│ 第九级│100000元以上 │ 45% │ 15375│
└────┴──────────┴─────────┴────────┘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适用税率:
┌────┬──────────┬─────────┬────────┐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 率 │ 速 扣 │
├────┼──────────┼─────────┼────────┤
│ 一级 │5000元以下 │ 5% │ 0 │
│ 二级 │5000-10000元 │ 10% │ 250│
│ 三级 │10000-30000元 │ 20% │ 1250│
│ 四级 │30000-50000元 │ 30% │ 4250│
│ 五级 │50000元以上 │ 35% │ 6750│
└────┴──────────┴─────────┴────────┘
3.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
4.劳务报酬所得,在减除法定费用后适用税率20%,对劳动报酬所得一次
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
┌────┬───────────┬────────┬────────┐
│ 级距 │ 劳务报酬所得 │ 税 率 │ 税款加征 │
├────┼───────────┼────────┼────────┤
│ 1 │20000部分 │ 20% │ -- │
│ 2 │超过20000-50000元部分 │ 20% │ 五成 │
│ 3 │超过50000元部分 │ 20% │ 十成 │
└────┴───────────┴────────┴────────┘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20%。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的余额,对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在减除费用800元的基础上,增加减除附加费用32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
4.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该次收入的20%费用后的余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国企业所得税
●课税对象:
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所得和其他所得;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纳税义务。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应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成本费用列支规定和年度亏损弥补。
1.成本费用列支规定。(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资本的利息;各项所得税款;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2)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3)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定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A.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B.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2.年度亏损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公开办事程序
●内资企业税务登记: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凡属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单位在领取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证后,应先到市税务局稽管处审核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指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等组织);居民身份证(指个体工商户);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验资报告和资金性质证明;主管部门批文;银行帐号证明;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件;如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面的税务登记证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办理户管核准单位的地点:
九江路60号 上海市税务局稽管处,电话:63219610转3829
●外资企业税务登记:
企业在办理工商登记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当在设立或者撤销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企业遇有迁移、改组、合并、分立、终止以及变更资本额、经营范围等主要登记事项时,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或者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登记所需资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向指定登记地点领取);外资委(或外经贸委)批复的项目批准书;工商执照复印件壹份;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成员名单;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方税务登记复印件;技监局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纳税申报: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境内或者境外发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发票领购、印刷:
1.申请《发票购用、印制簿》程序: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所初审→发票科或稽管科审批→核发《发票购用印制簿》
2.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程序: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申领《发票购用、印制簿》→发票科或稽管科加盖认定章
3.办理发票购用智能卡(IC卡)程序:
办理发票购用智能卡必须是购用发票的纳税人,且经半年以上发票使用无差错者方可提出。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发票购用印制簿》申请表→发票科或稽管科批准发卡。
●发票发售:
1.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
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所审核→(购用簿、审批单)→发票发售点核、售
2.IC卡购买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购用簿》、IC卡→发票发售点核、售
3.普通发票印制:
纳税人申请→纳税人提供发票样张→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票科或稽管科审批→定点印刷厂印制

公开处罚依据
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各级税务机关对具体违法行为的认定和作出处理决定,必须以我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对构成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案件,则移送司法机关依照《 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对违反税务管理的处罚
纳税人违反税务登记、帐簿管理,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违反帐簿、凭证管理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开职业纪律
税务人员的职业纪律(15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纳税户宴请和擅自参加纳税户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二、不准接受纳税户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
三、不准到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压价购买商品或赊欠货款;
五、不准利用职权向纳税户借钱借物和无偿占用其财物;
六、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好处费;不准享受纳税户的福利待遇;
七、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或借机敛财;
八、不准违反规定及借用公款建私房,不准利用职权多占住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
九、不准拖欠公款;
十、不准为家属、亲友及他人的有关纳税事项说情;
十一、不准违反规定买卖股票;
十二、不准接受下级单位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准把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归个人使用;
十三、不准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的娱乐活动;
十四、不准经商办企业及在纳税户中入股分红;
十五、不准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收取任何报酬。
广大公民和纳税人:若发现本市税务人员违反上述纪律,损害税务机关形象的,欢迎举报。
全市各税务机关举报电话

┌─────────┬────┬─────────┬─────────┐
│ 单位 │监督电话│ 单位 │ 监督电话 │
├─────────┼────┼─────────┼─────────┤
│市税务局 │63233718│ 虹口区税务分局 │ 63240040*4203 │
├─────────┼────┼─────────┼─────────┤
│浦东新区财税局 │58306910│ 闵行区税务分局 │ 64884833 │
├─────────┼────┼─────────┼─────────┤
│直属一分局 │62488165│ 嘉定区税务分局 │ 59529078 │
├─────────┼────┼─────────┼─────────┤
│直属二分局 │62711527│ 长宁区税务分局 │ 62735501 │
├─────────┼────┼─────────┼─────────┤
│直属三分局 │62710285│ 普陀区税务分局 │ 62441210 │
├─────────┼────┼─────────┼─────────┤
│直属四分局 │62674887│ 徐汇区税务分局 │ 64158800 │
├─────────┼────┼─────────┼─────────┤
│直属五分局 │57960234│ 闸北区税务分局 │ 56638156 │
├─────────┼────┼─────────┼─────────┤
│外税分局 │62792251│ 静安区税务分局 │ 62539006 │
├─────────┼────┼─────────┼─────────┤
│海洋石油分局 │62793615│ 奉贤县税务分局 │ 57426277 │
├─────────┼────┼─────────┼─────────┤
│稽查大队 │62478231│ 青浦县税务分局 │ 59729234 │
├─────────┼────┼─────────┼─────────┤
│卢湾区税务分局 │63023009│ 松江县税务分局 │ 57718543 │
├─────────┼────┼─────────┼─────────┤
│黄浦区税务分局 │63291599│ 南汇县税务分局 │ 58024195 │
├─────────┼────┼─────────┼─────────┤
│南市区税务分局 │63121561│ 金山县税务分局 │ 57311189 │
├─────────┼────┼─────────┼─────────┤
│杨浦区税务分局 │65027154│ 崇明县税务分局 │ 59615062 │
├─────────┼────┼─────────┼─────────┤
│宝山区税务分局 │56840367│ │ │
└─────────┴────┴─────────┴─────────┘

公开办事结果
各级税务机关经常要办理大量的税务工作,向纳税人公开应纳和实征的税款,停业、歇业的审批情况,纳税人违章受罚的原因和金额等等办事结果,是推进税务机关税收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税务机关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检验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包括各种完税证、缴款书、印花税票、扣(收)税凭证以及其它完税证明。
●税务机关行使税务检查时,可以在纳税、扣缴义务人的义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也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
●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依照 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行使税务检查职权。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出示税务检查证;无税务检查证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
●税务机关查处税务案件,应当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有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当事人,并注明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事项。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非法所得时,应当开付收据;未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有权拒绝给付。
●税务机关对多征税款需退还给纳税人的,应于发现或接到纳税人申报退款书之日起60日内予以退还,也可按纳税人的要求抵缴下期应纳税款。
●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税票后24小时内解除税收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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