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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办发[1998]167号
  • 【发布日期】1998-12-29
  • 【生效日期】1998-12-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8年12月29日桂政办发〔1998〕167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整顿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26号)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强化责任
近几年来,我区供销合作社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要求,为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发动社员入社扩股,使全区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得到了较快的发展,这对加快供销合作社与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进程、缓解农村资金矛盾、支持农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吸收、使用和管理不够规范,一些地方违规操作,监管机制不健全,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完善,潜在着较大的风险,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为此,各地、市、县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认识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办发〔1998〕126号文件精神上来,正确区分发展社员股金与变相办金融行为等的政策界限,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金融秩序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整顿,谁批准、谁负责,谁用钱、谁还债,谁担保、谁负相应责任”的原则,认真落实责任制,不得推诿、把矛盾上交,切实抓好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规范管理工作,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促进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工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社员股金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的作用。

二、认真规范,严格管理
(一)规范社员股金的办理机构。自下文之日起,各地供销合作社不得设立新的股金服务部,现有的股金服务部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并应逐步转入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办公地点,作为基层社吸、退社员股金工作的内部机构,纳入基层社的统一管理。原来没有对外设立股金服务部的基层社,今后如需要吸收社员股金,可在内部办公地点设立股金办理处,办理社员入、退股和分红事宜。在办理社员股金的地方要公开张挂供销合作社章程、社员的权利和义务、对入股社员的优惠政策。要严格执行吸收社员股金的资格审查制度,对领导班子不强、管理不善、效益不好、亏损严重的基层社,不能发展社员股金。县以上联社及其所属企业不能直接吸收社员股金。
(二)规范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及股金的运用。社员股金的吸收范围,只能是社区内的社员,不得对外吸收股金。供销社吸收的社员股金,只能用于调剂本系统内的资金头寸及供销过程各环节的资金使用,不得用于发放贷款和投入股票交易市场。对超范围吸收股金及进行股金运用的,一经发现,要依照《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社员股金分配办法。按国务院的规定,供销合作社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不再“保息分红”。对过去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老股金要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具体办法届时按全国供销总社下发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股金分红应坚持在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前提下,按年终盈余情况进行,盈余多者多分,盈余少者少分,不盈利者不分,不得提前确定和公布分红率、承诺保红。
(四)区别不同的情况妥善处理老股金,确保平稳过渡。
1、对农民社员股金工作的规范要同供销合作社的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把社员股金作为联结社员经济利益的纽带,探索真正实现农民所有、农民管理、农民受益的路子;进一步为社员提供各方面的服务,扩大按交易量分红的比例,实行商品购物优惠,并将优惠措施与入股数额挂钩,以多种方式向农民返利,使农民社员在取消保息政策后,实际利益少受影响。
2、对供销合作社职工的社员股金,在自愿的前提下可以转为风险抵押金,或者转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本金,作为社属企业吸收的投资,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对城镇居民社员股金可在自愿的前提下转为消费合作社的社员股金。
4、对县联社直接吸收的社员股金可就近转入城关供销合作社等所在地的基层社或消费合作社。
5、对经过工作,确实不愿意继续保留股金在供销合作社的社员,按照规定办理退股。
(五)健全社员股金的监管机制。
1、健全管理机构。各级供销合作社对社员股金工作,不仅要继续实行主任负责制,而且要分工1名领导具体管,建立健全有领导、监事、财会、审计、纪检、体改等人员参加的社员股金管理机构,落实人员搞好社员股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2、加强以使用为重点的社员股金管理。社员股金的使用必须按照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的社员股金管理规定进行,保证社员股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效益性,保障社员权益,促进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健全以县联社为中心的系统监控制度,确保社员股金健康发展。
3、完善民主管理,实行社员民主监督。基层社要建立社员档案,加强和完善社籍管理;要努力吸引入社农民参与供销合作社的民主管理,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经营服务和股金投放使用等重要事宜,使社员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要按照社务公开的原则,定期向社员公布企业经营效益和股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社员的管理和监督。
4、进一步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根据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要求,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拟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各地、市、县供销合作社也要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相应修改。

三、健全防范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化解股金风险
(一)摸清情况,分析不同的风险程度,针对不同的情况落实整改工作。对经济发展形势较好,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强,城镇居民股金比例不高等风险程度较低的地方,要积极通过把股金转入专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等方式实现平稳过渡;对供销合作社经济实力较弱、经营亏损、城镇居民股金比例较大等股金风险程度较高的地方,应采取清收欠款、变现固定资产和商品、利用现有固定资产抵押贷款等措施筹集资金兑付给社员,以防止和化解可能出现的挤兑现风波。
(二)加大社员股金归位工作力度,备足社员股金备付金。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做好社员股金归位工作。对投放到系统外以及借给个人使用的社员股金必须限期收回;对投放到固定资产及其他长期投资项目的,要想方设法置换;对系统内调入使用股金的单位,必须千方百计按期归还调出单位,回收的款项要优先归还所欠股金。归位的社员股金要优先充实备付金。针对当前股金风险隐患较大的情况,可以适当提高备付金的比例。
(三)妥善处理社员股金的兑付。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各地对社员股金的兑付需通盘考虑。要掌握各个时期需支付的社员股金数额,测定各个时期的兑付能力,根据财力和缓急等情况做好兑付安排。在兑付时,可先计付本金,后计付原政策允许的老股金利息和分红。

四、精心组织,谨慎操作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基础上有步骤地落实规范整改工作,要主动取得有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做好群众工作。同时要努力争取政策扶持,特别是要把解决股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同各级政府解决供销合作社政策性历史包袱等有关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生股金挤兑的地方,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以及“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原则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群众的疏导工作,把矛盾平息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内部,解决在基层,确保供销合作社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和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内紧外松,努力消除不稳定因素。第一,做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内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供销合作社的干部、职工不得参与股金挤兑,并说服家属、亲友不要参与股金挤兑。第二,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对有利于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宣传,稳定农民社员情绪,以减轻因保息分红政策的调整可能带来的震荡。
(三)实行分步实施,做到有序进行。规范社员股金工作分为自查自纠、清偿债务和总结验收三个阶段进行,全部工作于2001年8月底以前完成。
1、自查阶段。各地供销社要积极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的对本地金融“三乱”进行清理整顿方案的制定工作,结合供销合作社工作具体情况,在年初股金工作检查的基础上,地、市供销合作社统一组织自查和检查,此项工作于1999年1月底前完成,并写出股金工作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将在1999年2月组织抽查,在1999年2月底前把检查情况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制定整改方案和进行整改阶段。从下文之日始,各基层供销社合作社应在上级联社的领导下着手研究制订对新发展的社员股金取消保息分红后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实行的利益分配制度,制订对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的办法和措施,并尽快组织实施。对原来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员股金退还或转出的,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清除或转出;对继续留在供销合作社内的社员股金,也要制定出原则上在3年内逐步平稳过渡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方案,并予以实施。在制订整改方案的同时,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做好清偿债务的有关工作,防止发生挤兑。此项工作必须在1999年3月底前全面启动起来。
3、总结验收阶段。1999年5月上旬前,各地、市供销合作社向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报告规范社员股金工作的情况,由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汇总后于5月底前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四)加强系统的联系。各地供销合作社对在社员股金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的同时,及时报告上级联社,以便各级联社及时掌握情况,更好地指导系统工作。

五、创造良好的整改环境,确保规范工作顺利进行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整改工作,事关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安定的大局,涉及面广,敏感度高,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实行集中领导、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关于研究解决供销社政策性亏损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6〕70号)的要求在1999年5月底前解决供销合作社的政策性亏损,并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归还所欠的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给予供销合作社在改革中涉及兼并、破产、出售资产和人员下岗分流、再就业方面与国有企业相同的优惠政策;有关部门对供销合作社盘活固定资产退股的应给予简化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用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抵偿债务;对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宣传只能从正面进行宣传,坚决制止舆论上的误导;社会其他方面也应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做好防范社员股金风险的工作,积极为全区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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