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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卫星定位系统
  • 【发布单位】82505
  • 【发布文号】市政办发[2000]17号
  • 【发布日期】2000-01-25
  • 【生效日期】2000-01-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卫星定位系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对卫星定位系统

(GPS)经营审批实施统一管理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0〕17号2000年1月25日)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应用日益广泛,鉴于该系统的应用较多地涉及到社会安全范围,必须加强管理和监控。市政府决定对卫星定位系统(GPS)在汽车的监控及相关社会服务保障方面的经营实行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西安市人民政府同意,任何部门均不得核发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亦不得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在西安市实行汽车监控及相关社会服务保障方面的经营。

二、凡拟从事卫星定位系统(GPS)经营的单位,须持市政府同意的批件到市工商局办理经营执照。

三、对卫星定位系统(GPS)接收终端在监控目标上的安装实行定点管理,除经市政府办公厅、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部门共同审查批准并具有一定质资的定点企业外,其它企业均不得经营卫星定位系统的安装业务。定点企业要从严控制,并与经营审核批准数保持一致。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部门对定点企业实施监督。

四、市公安局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支持卫星定位系统(GPS)在我市的应用,同时要做好社会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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