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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自治区综治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转发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进一步做好 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自治区综治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转发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进一步做好 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
自治区综治委、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转发
中央综治委、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进一步做好
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9年5月17日)
各地、市司法局、区监狱局、区劳教局、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
最近,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以桂综发〔1999〕4号文联合转发了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搞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工作及各项安置帮教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总结经验,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并列入业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尽快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自6月1日始,各监狱、劳教所将按照要求,把《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寄交释解人员所在户籍的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司法局)。因此,尚未建立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地、市、县和未建立安帮工作站的乡镇(街道),要认真贯彻落实桂办发〔1997〕52号和桂司通〔1998〕51号文的精神,尽快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机构,以保证此项工作能够正常、有序地进行。
三、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从实际出发,在发挥原单位原居(村)委等主渠道安置释解人员的同时,创办一些安置基地和过渡性安置实体,安置那些暂时无业可就、无家可安的释解人员,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出路问题,预防和减少释解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四、加大管理指导工作的力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特别是要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才落实释解人员登记、安置登记、帮教登记、回访等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对释解回来的人员登记在册,安置的去向掌握清楚,平时的表现有所了解,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及时掌握,并适时采取措施,确保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贯彻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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