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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 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902
  • 【发布文号】粤府办[2000]119号
  • 【发布日期】2000-11-03
  • 【生效日期】2000-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 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协办公厅
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的通知

(粤府办[2000]11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意见,现将省政协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积极吸收有关建议。
个体私营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省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地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执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采取有力措施,为个体私营经济创造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社会经济环境,加快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步伐,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贯彻省有关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
《条例》情况的调查和建议

为了推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广东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最近,省政协会同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研组,赴佛山、汕头、河源等市进行了专题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决定》和《条例》的做法和效果
自从省委、省政府出台《决定》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条例》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市普遍通过召开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座谈会、私营企业表彰大会,举办培训班、讲座,印发宣传资料等,对《决定》、《条例》进行了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教育,提高了认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也深受鼓舞。
(二)在政治上关心私营企业主。许多市、县把推荐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主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鼓励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一项措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有的还通过引导,在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组建工会和党、团组织。
(三)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为了做到在政策上一视同仁,许多地方采取了对个体私营企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平等对待的政策,投资立项不再分所有制。有的制订了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和投资实施办法。有的还积极推行“缴费卡”制度,对制止“三乱”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在业务上积极扶持。一些市把私营企业作为进出口业务的生力军,经常组织私营企业主出国考察,进行经贸活动。部分市私营企业协会也积极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以及组织产品参展。有的市县(区)还组建了个体私营经济协调服务机构,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
总的来看,我省各地对贯彻《决定》和《条例》是认真、积极的。通过前段工作,使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普遍增强了信心,个体私营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一些地区或行业已占主体地位,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推动力量和劳动就业的主要渠道,其税收也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二、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个体私营经济虽然有了较大的发展,但仍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仍有顾虑。“左”的思想和歧视个体私营经济的现象仍然较普遍。一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不敢承认所占的实际比例,担心戴上资本主义的帽子。一些私营企业对外打出国有、集体、外资多块牌子,以应付某些政策上的不平等竞争。
(二)一些地方贯彻落实《决定》、《条例》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由于宣传工作不深入,部分个体户、私营企业主至今仍不知道出台了《决定》和《条例》。一些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认为贯彻《决定》和《条例》是工商部门的事,与己无关。在一些地方,缺少检查、督促和综合协调,解决人才流动难、评定职称难、贷款难、获取信息难的措施没有跟上。群众反映“政府承诺多,兑现少;文件多,落实少”。
(三)“三乱”现象仍然存在。有些市、县反映,营运车辆的季审往往只收费不审查;卫生部门年年向个体工商户发“卫生信得过单位”牌子,一年一换,每换一次收500元,每季度向个体工商户收卫生防疫费1000元;城监部门收取“户外广告费”300元;交警部门对外地车辆收“进城费”;环保部门以噪音超标为由,对私营家具厂每月罚款3200元,导致该企业歇业转移。在一些市有30个职能部门向个体私营企业主伸手要钱,仅卫生防疫部门的收费项目就有卫生许可证费、送检费、抽样费、评价费、饮食行业体检费、健康证费6项之多。
(四)贯彻《决定》、《条例》的有关政策、措施未落实到位。有一市某私营企业主收购一家国有酒楼,需配电300千瓦,该市电力局要求按每千瓦缴纳300元押金,共9万元,否则就拉闸停电。据了解,国有、集体企业无需缴纳这种押金。这类问题在个别市也存在。一些市有关部门将个体私营企业经营的美容院、发廊、理发店等纳入特殊行业,每吨水收3.2元,而国有、集体宾馆用水每吨仅收1.6元。某市一家高科技企业,在参与收购某国有企业时,当地银行原已同意其办理物业抵押贷款手续,但得知对方是私营企业后就变卦了。有些地方取消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废品回收业,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不得不租用国有或集体公司执照经营,并向其缴纳管理费。
(五)政府职能的转变还跟不上形势发展。政府的行政职能与社会中介机构职能交叉,收费项目多但服务水平不高。还存在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有利的事抢着干,没利的事没人管。
(六)执法行为不规范,服务意识较差。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随意性较大,以收费发证代替监管。如某市一家私营企业主的妻弟违反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将其企业工人全部赶出厂房,贴上封条,强行停产整顿,造成该企业的经济损失近30万元。“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仍比较普遍。
(七)一些个体经营者素质不高。在一些工商户、个体私营企业中不守法经营、坑蒙拐骗、偷逃税款、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关于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建议
针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议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通过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一)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充分认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重要意义,克服“左”的思想影响,消除顾虑,积极地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在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更应平等对待个体私营企业与其他经济成份的企业。
(二)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决定》和《条例》,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充分认识省委、省政府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心,统一思想,掌握政策。同时,让广大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充分了解党和政府的政策,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服从管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健康发展意识。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在贯彻落实《决定》和《条例》中要注意在政治上进一步关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管理上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以形成有利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三)加快解决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要摒弃歧视个体、私营企业的观念,坚持以效益、还贷能力和信誉为原则,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来选择贷款对象。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组建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文件精神,尽快组建多种多样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还要在严格审查条件和认真分析可行性的基础上,支持私营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民生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应坚持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认真落实有关政策。
(四)努力实现市场准入制度。要根据改革的方向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积极推进市场准入制度。要按照《决定》的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通知》(粤府[1998]3号)的规定,对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不限经营范围、不限经营方式”,除国家明令禁止个体私营经济经营的项目外,一律放开经营,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
(五)高度重视引进人才。知识和人才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知识产权和人才入股已成为一种新的发展方式。政府部门要按照《决定》和《条例》的要求,积极为人才的引进、使用创造良好的条件,放宽知识产权和人才入股的限制。
(六)坚决制止“三乱”行为。在价格、收费政策上要一视同仁,对个体私营经济不公正的价格、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要依据《条例》的规定,严格按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制定的《缴费卡》收费,并把《缴费卡》送到每个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手中,提高透明度。
(七)完善社会保险的具体措施。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势在必行,但有些具体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例如,临时工应如何缴纳保险金,参保人数如何核定,保险金如何转移、支付等等,都需制定比较具体的措施。
(八)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管理。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管理,将个体私营经济纳入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引导其向管理现代化、科技型、外向型方向发展。要贯彻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所占经济比重较大的地区,在继续加快发展的同时,应注重质的提高;对发展较慢、占比重较小的地区或经济欠发达地区,要采取倾斜政策,予以扶持。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纽带和桥梁作用,推动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政协广东省委员会调研组
二000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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