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太原市 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下各项顺序依次作相应调整。
3、第二十五条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 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