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80404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10-31
  • 【生效日期】1997-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的决定

(1997年10月31日太原市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太原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太原市 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七项行为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2、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以下各项顺序依次作相应调整。
3、第二十五条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市 森林防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