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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 【发布单位】8010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0-04-29
  • 【生效日期】2000-04-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中关村科技园区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

各园管委会、有关协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已经批准,授予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一定的派遣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和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来华事项审批权。经商市外办,管委会将于5月1日正式办理因公出入境审批业务。现将《中关村科技园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暂行)、《中关村科技园区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所属各园区(海淀园、丰台园、昌平园、电子城科技园和亦庄科技园)管委会为该项工作的受理和审批部门。

第二条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及直属部门、所属各园区管委会以及在上述园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外国经贸科技人员(不含副部级以上人员和在外国企业中兼职的卸任外国政要)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条 上述(第二条)单位邀请香港、澳门经贸科技人员(不含特区政府官方人员)来内地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审批。

第四条 其它邀请境外人员入境事项,由所在园区管委会受理,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报市有关归口审批部门按现行规定审批。

第五条 各园区高新技术企业邀请境外经贸科技人员入境从事经贸科技活动的事项,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填写“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向所在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 。

第六条 各园区管委会在收到“邀请境外人员来京申报表”后2个工作日之内(不含接件之日),向符合条件者出具邀请函,通知邀请单位领取,并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中关村科技园区申请因公出国(境)手续流程图(略)
附件2:中关村科技园区护照管理规定(略)

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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