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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科委 《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7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86-11-08
  • 【生效日期】1986-1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科委 《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省科委
《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同意财政厅、省科委《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我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根据国发〔1986〕12号《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精神,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科研事业费将由科委归口管理。这是充分利用拨款这个经济杠杆,推动科技体制改革进展的重要一环,是科技体制改革的“龙头”。现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拟作如下安排:

一、划转范围


1.省级各部门在事业费中开支的“科学研究费”和“科学事业费”(包括省科协、省国防工办),均划转省科委统一归口管理。
原不在“科学研究费”科目开支的独立的科学研究机构的经费,原则上也应划转,不再留尾巴。不在科学研究费内开支的企业、高等院校、医院所属研究机构的经费不划转。
2.按“地方社会科学院的经费是否划转,可由各地方自行掌握处理”的原则,我省社会科学院的经费暂不划拨。

二、省级科研事业费划转的基数


划转基数的确定方法有以下两种,在具体划转工作中,拟用两种算法互相参照合理确定。
1.根据国务院国发〔86〕12号规定精神,各部门的科研事业费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加上因改革试点而递减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历年滚存的预算包干结余数和一九八六、八七年增长的额度,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由省财政厅划转给科委归口管理。
2.根据全国地方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座谈会精神:“预算已经确定了,当年划转的按照批准的预算为基数。预算没有确定的,可以上年最后调整的预算数加上本年的增长数为基数办理划转”。

三、关于一次性拨款


“一次性拨款”中属于经常性的费用列入划转基数。纯属一次性发生的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委研究解决。

四、科研事业费划转的工作步骤

第一步:划拨基数摸底
一九八六年十月底前对省属独立的研究院、所的事业费基数逐个进行调查摸底,会同有关部门加以核实。
第二步:科研院、所的分类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底前按照国家对科研机构分类的条件对研究机构进行分类,并根据我省具体情况,分为主要从事技术开发工作、近期可见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用研究的科研单位,和主要从事近期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的科研单位两大类,按《青海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分类管理。
州、地、市、县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与省级划转工作同步进行。由省科委和财政厅联合通知并指导各州、地、市、县抓紧进行,要求在各级计划会议以前完成划转工作。
全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于八六年十二月底前结束,八七年起由省科委统一拨款。
为了确保科技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顺利完成,有以下几个问题急待解决:
1.尽快批准下达《青海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已上报)。
2.组织领导和工作班子。
拟由省科委和省财政厅成立省科研事业费指标划转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拟由省财政厅抽二人,省科委抽五人进行工作。
3.建立正常管理机构。
省级科研事业费划转后,省科委条件财务处(同计划处两块牌子,一套人员)办理日常工作。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全省科学技术经费(含科技事业费、科技三项费用、基建费用等)的财务管理、调研、配套管理办法的拟定及审计等工作。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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