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十条规定的通知
(1988年10月19日)
为了治理经济环境,抑制通货膨胀,国务院于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一日批转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的报告》,又于九月二十七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对此,务必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并采取果断措施坚决贯彻,以稳定金融、稳定经济。
目前我省金融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截止九月末,全省净投放货币已经突破了全年控制指标:银行贷款超过存款七亿四千万元。现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今年各地市的货币、信贷规模必须控制在核定的指标之内,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当地政府组织银行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落实。各专业银行的货币、信贷计划由省级各专业银行负责落实。未经批准,均不得突破,已经突破的必须限期压回。
二、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执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各单位必须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和限额内使用现金,有现金收入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现金交存开户银行。任何单位不准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不准超限额保留厍存现金;不准随意坐支现金;不准单位之间互相借用现金;不准保留帐外公款;不准用现金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不准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不准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违反以上规定的,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各级银行要组织力量开展现金检查工作。
三、严格控制消费基金。根据国务院《决定》,从十月一日开始,各企、事业单位和各类公司,提取工资、奖金补贴等消费基金,一律维持在八月份的水平上,超过部分银行不支付现金。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基数的,必须报经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平衡后,报省政府批准。同时各单位要大力紧缩各种行政经费,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控制消费基金的过猛增长。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各地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必须立即停止对国家计划外项目、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自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对小纱厂、小酒厂、小烟厂、小毛纺厂和小炼油厂一律停止贷款,已经贷款的必须限期清理收回。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任何金融机构不准用拆措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严禁企业以预收、预付货款的形式扩大固定资产投资。
五、严格控制流动资金贷款。在资金紧缺的情况下,各银行必须认真调整贷款结构,对农副产品收购,包括外贸出口产品收购所需要的资金,要优先安排;对适销对路、人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要积极支持;对质次价高、产品滞销和经营性亏损企业,银行一律停止贷款;对抬价收购和跨地区抢购农副产品的,银行不予贷款,不支付现金,不办理转帐结算。各级财政要尽快拨足欠拨粮食部门的各种补贴和亏损,银行不能长期垫款。
六、稳定和增加储蓄存款。各地、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办好各类储蓄特别是重点办好保值储蓄业务,请省计委与有关部门研究拿出一批高档耐用消费品同储蓄挂钩,办理奖售储蓄。
七、组织好市场供应扩大现金回笼。各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组织货源,挖掘库存潜力,扩大商品销售,增加现金回笼。要充分发挥国有商业在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主渠道作用,坚决打击流通领域中的倒买倒卖活动,组织好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八、认真做好清仓挖潜工作。省政府于八月份已经开过清仓挖潜电话会议,各地市、各部门的挖潜任务已经下达。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在十一月底以前,一定要完成今年挖潜任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清仓挖潜工作要与深化改革、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结合起来,以防前清后压。
九、认真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国务院《决定》,从十月一日起各类信托投资机构一律停止发放信托贷款或投资,一律停止拆出资金。对确属支持能源、交通、原材料和中外合资的项目,需经省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继续支持,所有信托投资机构都必须按照国务院《决定》认真进行自查,并接受人民银行的检查,在检查的基础上,须经人民银行重新审批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在清理整顿期间,一律不再成立信托投资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
十、认真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从十月份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信贷、现金大检查,省政府信贷大检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银行。着重检查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的报告》《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执行情况。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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