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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9]71号
  • 【发布日期】1999-06-21
  • 【生效日期】1999-06-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黔府办发〔1999〕71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省在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促进全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治安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随着基本建设力度的加大,各类民爆器材的使用量明显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放松了管理,致使民爆物品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非法制售炸药的行为屡禁不止,个别企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民爆器材,少数流通经营单位乱购乱销,一些使用单位尤其是农村小煤窑、小矿山、小采石场(以下简称“三小”企业)管理混乱,对民爆器材不坚持清退制度而乱存乱放,导致非法转卖、丢失被盗的情况日趋严重,造成民爆器材非法流散社会,爆炸案件、爆炸事故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及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为尽快扼制涉爆案件发展蔓延的势头,堵塞漏洞,减少危害,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目前,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单位多,使用量很大,管理不好,将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特别是庆祝建国五十周年和澳门回归等重大活动在即,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把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作为当前遏制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作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制定以“防流散、防事故、压案件”为主要目标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切实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管理,堵塞和切断民用爆炸物品流散的源头和渠道
为有效遏制和防范涉爆案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从今年6月10日到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以“清缴爆炸物品、强化管理防范措施、严打涉爆犯罪”为主要内容的专项斗争。主要任务是:清理收缴流失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在各个环节上加强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对违反管理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积极侦破一批爆炸案件,严厉打击一批涉爆犯罪分子;对已破爆炸案件,要逐案倒查爆炸物品来源,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严肃处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狠抓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民爆物品单位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加强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强化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省公安厅和省国防科工办统一负责我省民爆器材直供单位的审批工作,要认真组织对现有民爆器材流通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状况、资质条件、经营服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并由当地公安机关重新核发《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爆器材流通经营单位的改制,必须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民爆物品各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审批发证,加强对爆破员、爆破器材安全员、爆破器材保管员、爆破器材押运员和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的培训审核发证工作;要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是否超计划生产和私自销售,流通销售企业是否乱购乱销,检查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措施尤其是民爆器材的清退制度是否落实、储存仓库是否安全防盗;此外,还要加大堵截省外非法流入我省爆炸物品的工作力度。同时,对非法生产、销售厂点要坚决取缔,对非法购销民用爆炸物品的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进一步规范审批发证工作。公安机关监管不力,内部人员有渎职行为的,必须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加强对“三小”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
各地要组织开展对“三小”企业的清理工作,要对“三小”企业逐一检查登记,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一律停止供应民爆器材;对无证经营的,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三小”企业较多的乡(镇),要积极稳妥地分块分片组建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全省力争到2000年底基本组建完毕。在组建中,应结合当地实际,以“服务生产、方便群众、易于管理、从严控制”为基本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工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统一由乡(镇)政府或合法的民爆器材流通经营企业负责组建,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

四、继续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律停止审批和新建烟花爆竹生产厂点,继续做好对烟花爆竹的禁放限放工作。严格禁止在村寨、居民聚集区非法生产和储存烟花爆竹,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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