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
报告的通知
(豫政〔1997〕31号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省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
(1997年5月8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扩大内地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单位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6〕34号),进一步做好我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审批工作,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明文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均不得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甲、乙类),应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报省和国家审批;国家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项目,应结合实际及市场情况,搞好项目的筛选及论证工作,落实好建设条件,具备条件的方可审批。
二、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程序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根据国务院的规定,省政府决定,按照项目建设性质,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地计委或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市地外经贸局(招商局)审批合同、章程;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省外经贸厅审批合同、章程;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合同、章程报国家对外贸易部审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审批外商直接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不得越权审批限额以上项目,严禁将限上项目“化整为零”审批。凡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国家利用外资有关规定、不具备建设和生产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各地、各部门不得批准立项。
三、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耕地和环境。各地、各部门在受理、审批外商投资项目时,要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对国有资产进行认真评估,不准低估和限时压价。要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严格依照《 土地管理法》、《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规定审批土地,不得越权和多头批地;要依照《国家 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严格控制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按投资项目审批权限,由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未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工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对原已按规定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做好协调和配套服务工作。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审批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时,要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廉政建设和反腐纠风的有关规定,搞好每个审批环节的服务工作,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以上意见,若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