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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制有价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403
  • 【发布文号】赣银发[1991]156号
  • 【发布日期】1991-07-12
  • 【生效日期】1991-07-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制有价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江西省分行关于印制有价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1年7月21日赣银发<1991>156号)

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各县(市、区)支行: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印制的管理,保证有价证券印刷的质量、安全,便于证券反假,促进我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省分行决定,今后我省人民银行审批发行的有价证券统一定点在南昌印钞厂印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及各银行总行统一印制发行的有价证券外,我省各级人民银行审批发行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股票、大额可转让存单等有价证券都统一在南昌印钞厂印制。对擅自联系印制有价证券的企业、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予批准其发行新的证券。

二、各发行单位印制证券时,应持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有价证券的文件到南昌印钞厂计划生产科联系,否则,南昌印钞厂不予受理证券印制业务。

三、印制证券的具体事宜由发行单位与南昌印钞厂商定。

四、凡公开向社会发行的有价证券,发行单位应将证券样张一套送省人民银行金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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