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6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00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会议通过,并于2000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推进我区预算管理改革,依法从严理财治财,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思想认识,严格依法行政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区财政经济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对贯彻落实《 宪法》和《 预算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预算监督权利,推进“依法治桂”、依法行政,规范预算行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预算管理工作,使我区的预算管理全面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更好地发挥预算在政治经济中的作用,实现我区社会经济的稳定、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和培训力度,做到知法、守法,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管理工作,依法理财,从严治财,开创我区预算管理的新局面,提高预算管理工作水平。
二、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
《条例》对预算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依法改进预算编制工作,严格预算执行,加强和改善预算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严格按照《 预算法》和《条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
(一)积极推行部门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预算的编制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前编制预算,积极推行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和“零基预算”。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预算编制的指示及自治区财政厅的具体规定,统一由财务机构编制包含本部门所有财务收支内容的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各级计划、经贸、科技、建设、民政、民委等具有二次预算分配权的部门,要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及时研究分配和落实各地、各部门的预算指标。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认真分析本级本部门上一年度实际收支情况和下一年度收支变动因素,按照分类逐项测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审核汇总各部门预算草案的基础上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本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批复下达。
(二)严格预算执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出台减收增支的政策措施,自觉维护预算的法律严肃性。各部门财务收支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预算主管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各级预算单位必须按规定把财政部门拨付的资金及时拨付到使用单位。各级政府对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剂使用不同预算科目的资金,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应于每年第三季度,由财务部门统一提出调剂使用方案,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执行。各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如要调减,有关部门要列明调减的原因、项目、数额,经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定,并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年预算收入超收部分作当年支出安排,必须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用途和顺序安排用于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兑现欠发工资、弥补财政赤字以及安排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并按规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决定和规定的行政措施,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的,应当在本级预算批准前提出,并在预算中作出相应的安排。下级人民政府依据法定权限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措施,不得涉及减免上级预算收入和上级与本级共享收入。
(三)依法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不能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根据收入情况和支出需要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对预算外资金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四)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的审计。各级审计部门要认真履行 宪法和 审计法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责,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进行审计,提高审计质量,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审查提供客观、公正的依据,促进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预算行为,加强预算管理。
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自觉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积极协助、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财经委)或者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预算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审查委员会)依法开展预算的审查和监督工作。
(一)自觉配合人大财经委做好对预算的初审工作。在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编制过程中,由财政部门统一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各级政府本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在报送本级政府之前,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通报编制情况。本级预算草案通过本级政府审定后,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级预算草案提交人大财经委或预算审查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二)积极为人大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提供情况和资料。各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提交有关情况和资料。对落实人大关于预决算的决议,对部门预算的批复,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负债情况,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法定和政策性重点支出情况,预算资金收支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提供。直接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由有关部门与财政部门核实后负责提交。各部门对所属单位批复的预算,由各部门按照人大常委会或财经委的要求负责提交。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由有关部门负责提交。
(三)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配合工作。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同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的预算情况,相关信息资料和说明,各有关部门在接到人大财经委通知后,应当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本级财政部门,在与本级财政部门核实后,及时予以提供。对人大财经委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项批准,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的调查,有关部门应当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并及时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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