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等部门关于 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乡企局等部门关于
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
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1994]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乡企局、计委、财政厅、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土地局、工商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关于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有关政策》,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关于扶持省级乡镇企业小区发展的有关政策
乡镇企业小区是我省乡镇企业发展的区位重点。搞好小区的开发建设,发挥聚集、辐射、引导、带动作用,对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形成新的乡镇企业发展格局,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速农村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乡镇企业小区应成为乡镇企业改革与发展的示范区、试验区和先行区。为促进乡镇企业小区加快发展,现就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产业政策
(一)按照国家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依靠乡镇企业小区,大力发展有利于振兴农村经济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继续壮大集体经济的同时,要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第二、第三产业,带动乡镇企业的全面发展。
(二)乡镇企业小区在“多轮驱动、多轨运行”的基础上,优先发展能够较多增加财政收入的行业和企业,优先发展效益好的企业。立足我省粮食生产的优势,大力发展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导的企业,搞好农副产品的系列开发和精深加工,走产加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的路子;立足靠近大城市、大企业的优势,大力发展为汽车、化工等生产配套以及为城市服务的企业和产品;立足矿产、特产等资源优势,搞好开发利用,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立足边疆近海的区位优势,突出发展外向型经济,积极开展边境贸易,创建出口创汇企业。
(三)抓住机遇,面向市场,优化结构,随时调整小区内竞争能力差、效益低或亏损企业及产品。对微利和亏损的企业,通过深化产权制度改革,随时实行兼并、租赁、转让、出售。
二、税收政策
(四)在小区内新建企业可根据项目及经营性质,免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五)在小区内新建的企业和其他生产性企业,以及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等缴纳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先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全部或部分返还给企业。
(六)国家和省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乡镇企业小区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七)小区内外商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用所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小区内的其他企业,经国税局审批,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八)对小区内生产经营不规律、核算不完备、不能正常计算税金的小型乡镇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可按销售额的6%征收率征收税金,实现的利润可实行定期定额缴纳所得税,以保证其正常生产和经营。小区内 企业会计制度完善、帐目健全、人员素质达到要求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小区内企业为社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在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之内准予扣除。
三、资金政策
(九)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创利税能力,合理投放资金,把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放在小区,并优先审批,优先贷款。金融部门每年从乡镇企业贷款总额中拿出不少于30%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区的开发建设。
(十)对小区内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企业及产品,金融部门要在资金投放上给予重点扶持,实行优惠利率。
(十一)对小区内新建的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占有率、高回报率,有利于培植财源的项目,经省、县(市、区)财政和乡企局审查同意,可按银行贷款利率各贴息1/3,其余部分企业自行负担。对小区内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贷款由省财政部门给予适当贴息照顾。
(十二)国家扶持中西部乡镇企业发展的贷款、商品粮基地大县发展农副产品加工资金以及“星火计划”资金,要重点向小区倾斜。
(十三)金融部门对小区内效益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要适当放宽贷款自筹资金规模限制,并允许用企业自有固定资产进行贷款抵押担保。
(十四)各级财政、金融部门要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重点支持小区内出口创汇企业发展和出口创汇基地建设,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
(十五)积极支持乡镇企业小区多渠道、多形式筹措发展资金。
四、土地政策
(十六)土地管理部门对小区内企业用地予以优先审批,并按有关政策给予优惠,吸引外商、集体、个体和国有企业到小区兴办企业,鼓励和促进分散发展的乡镇企业到小区聚集。
(十七)允许已经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小区内企业参股入股或作为联营条件;允许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小区内企业联营。一次性缴纳土地有关税费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付款,逐年还齐。
(十八)要把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收益和集体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的出让收益留在小区,继续用于开发建设。
五、其他政策
(十九)经批准的省级乡镇企业小区,由省乡企局与小区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管理。小区主要负责人发展乡镇企业成绩突出的,要给予重奖,并作为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主要考核内容。
(二十)小区内的各类市场,要放开经营、统一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管理费;摊位费等有关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市场的开发建设。
(二十一)由小区所在地政府直接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收市政设施配套费和自来水增容费。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采用谁投资、谁受益,有偿使用。经批准,也可利用偿还性集资办法,预收安装费、使用费,使资金快速回收和再投入,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二)异地到小区兴办企业,享受所有省级乡镇企业小区的优惠政策,产值等各项经济指标可由该企业原所在地计算,不再重复统计。
省乡企局 省计委
省财政厅 省建设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土地局 省工商局
省人民银行 省农业银行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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