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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 【发布单位】82401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3-29
  • 【生效日期】1997-03-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

(1997年3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中对公民设定的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2倍,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额不得超过5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个别规章设定罚款额超过上述限额规定的,必须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设定罚款限额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拉萨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中有关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依照本规定予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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