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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8-11-03
  • 【生效日期】1998-11-0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

(1998年11月3日)

为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召开的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确保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目标,认真实行环境保护责任制
(一)环境保护目标:到2000年,全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初步控制,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不低于95%;2002年,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兴义、铜仁、毕节等城市的大气二氧化硫和决悬浮微粒浓度要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红枫湖、百花湖的水质达到规定的功能区标准,流经城市河流的城区河段以及猫跳河、拖长江、巴拉河水质有明显改善;2005年,贵阳市要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要求。2000年,全省所有工业污染源要达标排放,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各地、州(市)要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省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以内。
(二)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认真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环境质量公布制度,向社会公布辖区环境质量状况。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区行署每年应向社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贵阳、六盘水、遵义等城市要逐步建立环境质量周报或季报制度。
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坚决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将辖区环境质量、环境保护执法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作为年度考核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主要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酸雨容。

二、突出重点,努力防治污染,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三)要实施污染排放总量控制,建立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和定期公布制度。
(四)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活和工农业用水安全。重点保护好生活饮用水源,所有集中取水的城市(包括县城)都要在1999年底前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严禁向溶洞、溶隙及无防渗漏措施的含水层地段排放工业污水和堆放废渣、垃圾。对流经城市河流的河段要制订综合整治规划,积极汉理。红枫湖、百花湖水环境的综合整治要实行有关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目标责任制。对违反《贵州省红枫湖、百花湖水资源环境保护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主管部门负有责任的,要对其施以相应的行政制裁措施。
(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国家划定为酸雨控制区的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地区、兴义市、凯里市和都匀市,要制定酸雨和二氧化硫防治规划及二氧化硫分阶段总量控制计划,建立酸雨监测网络。要重点防治工业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酸雨控制区内的城市城区内不得新建燃煤火电厂;新建、改造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必须建设脱硫设施。酸雨控制区内的工业锅炉、窑炉等排放二氧化硫要限期治理,到期未达到要求的要关停。现有燃煤含硫量大于1%的电厂从现在起就要采取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在2010年前分期分批建成脱硫设施或采取其他具有相应效果的减排二氧化硫的措施。要采取措施,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优先考虑低硫煤和洗耳恭听选动力煤向省内酸雨控制区的供应。现有高硫煤矿应按规划要求,分期分批补建煤炭洗选设施。
(六)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防治废水、废气、生活垃圾和噪声污染,要制定或修定环境保护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大力推广使用洁净燃料和固硫型煤,提高城市气化率,替代直接燃用原煤。贵阳、遵义、六盘水、安顺、都匀、凯里、毕节、兴义、铜仁等城市要提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能力,实现清污分流,因地制宜地建设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要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置场。城市市区要扩大噪声达标区和烟尘控制区覆盖面,要采取坚决措施防治机动车尾气和交通噪声污染。
(七)切实控制新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贵州省产业政策,推行清洁生产,严禁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工艺。建设项目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实行“以新带老”,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和有关部门必须对建设项目选址和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把关,严禁建设无污染防治能力的项目,严禁不符合环保标准和要求的项目投入生产。
各类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乡镇企业和其他中小企业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加强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加快产业产品结构调整,因地制宜发展少污染和无污染的产业,推进清洁生产,并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相对集中地建设乡镇企业和其他企业。
加强辐射管理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切实做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所有电磁辐射装置(设备)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都必须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八)加快老污染源汉理。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点污染源单位和在重点保护区域内超标准或超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关污染源单位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其关闭、停业或转产。
对国家明令关、停、取缔的年产5000吨以下化学制浆的小造纸厂、年产折牛皮3万张以下制革厂、年产500吨以下的染料厂、“敞开式”炼硫、土法炼砷、炼汞、炼焦、炼锌、选金、炼油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督查,尚未关、停、取缔的要坚决关、停、取缔;已经关、停、取缔的不准死灰复燃。盘县、水城县、六枝特区、钟山区、威宁县、赫章县的土法炼焦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9年底;桐梓、瓮安、福泉三县的土法炼焦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8年底,威宁、赫章两县土法炼锌企业的取缔、关、停期限可延期到1999年底。对不属于上述地区的其他地区,以及位于上述改造规划区内的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稠密区、沿江、河两岸、铁路、公路干线两侧的土法炼锌企业,必须立即无条件取缔。有关的关、停、取缔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改造筹资由省计委牵头负责,省监察厅、省环保局要加大督查力度,对未按规定关闭、停产、取缔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上级责任人的责任。
(九)要坚持不懈地搞好生态保护。各级党委、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水、土地、森林、草地、矿产、动植物、气候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进行开发利用。要发展生态农业,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等对农田和水源的污染;加强矿区等废弃土地的复垦;加强长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珠江上游水土保持治理工程采取破改梯、小流域治理、封山育林等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石化;大力开展植树造林,恢复发展植被;重点抓好“长江防护林”、“珠江防护林”工程和城市饮用水源涵养林的建设。坚决制止乱砍滥伐,严禁采伐天然林,努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加强城市生态建设,着重建设和保护城市园林绿地,其面积应逐年增加。
(十)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各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的保护和管理。严禁并坚决取缔在上述环境敏感区内进行各种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非法开发建设活动。要加强旅游区的环境管理,注意防止人为活动对游区带来的污染和破坏,保证旅游区环境处于优良状态。因地制宜地抓好生态示范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生态示范区、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十一)防灾减灾与保护生态环境相结合。要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勘查评价工作,防止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要加强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的预警工作和应急工作,努力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十二)建立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要把环保工作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结合“两个转变”,在制定区域、流域资源开发、城市改造与发展、行业发展等方面规划和作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决策时,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十三)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主持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在防治新污染、治理老污染以及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方面,计划、经贸、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管理、行业主管、公安和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均应按国家规定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十四)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环境保护。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 环境保护法制观念。增强全社会保护环境的自觉性。要加强环境保护舆论监督,继续开展贵州环保世纪行等活动。支持、鼓励各种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典型,表扬先进,公开揭露、批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环境质量、人人参与保护环境的新风尚。
(十五)严格环保执法,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坚持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破坏环境与资源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行政监察部门对政府和环境保护、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环境保护和资源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要加强监察,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监察建议和处理意见。

四、加大环保资金投入,制定环保鼓励政策
(十六)建立和完善环保投入制度。依照“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裣、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的原则,排污者和开发者要成为环保投入的主体。各级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都要加大环保资金的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必须保证;老污染源治理,特别是限期治理的项目,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各级政府决定的重点限期治理项目按期完成。要依法征收排污费,从1998年元月起,按国家规定全面征收包括所有燃煤电厂在内的二氧化硫排污费,为污染治理筹集资金。计划、经贸部门的年度计划中应安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金融部门应在信贷上向环境保护倾斜,积极支持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项目。为加强全省环保综合治理的调控能力,支持区域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安排区域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并在上年基础上适应增加。要积极开展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更多地争取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以及国际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多渠道筹措环保资金。
(十七)为鼓励资源节约和废物利用,鼓励研究和推广使用节能、降耗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的新技术,特别是工业废物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责成省经贸委会同省财税部门、省环保局等部门今年内拟订我省有关的鼓励政策。

五、依靠科技进步,发展环保产业
(十八)结合我省科教兴黔战略、开放带动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环境保护应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要重点开发、引进、推广有关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防治企业污染的先进和实用新技术。在科研和成果推广工作中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结合科技体制的改革,顺应环保市场需要,鼓励成立环境保护产学研联合体和成果推广中介组织。
(十九)要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中,要把环保产业列入优先发展领域,由省经贸委制定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促进环保产业逐步形成规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保产业市场监管,以提高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六、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
(二十)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繁衍,是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同策。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落实,要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政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各部门逐步负责、逐级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人民群众多办和办好环境保护方面的实事,要把对改善流域、区域和城市环境质量有重要影响的污染治理和环境整治项目列入党委、政府每年办实事内容,分期分批解决。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和环保行政执法的情况,接受人大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和监督管理部门,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换届和机构改革中,要加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力量,为环境保护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而不能影响、削弱环境保护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必要的经费投入应予保证,每年应根据财力情况积极安排环保部门能力建设专项资金,并应加强环境监理现场絷地队伍和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形成迅速、高效的环境监理和监测网络及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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