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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8]51号
  • 【发布日期】1998-07-07
  • 【生效日期】1998-07-0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1998〕51号 1998年7月7日)

个人所得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它对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保障改革开放和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指示精神,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支持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具有特殊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冲刺直正地把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稳定、增加地方财力的重要税种予以高度重视,认真听取税务部门对加强个个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及时帮助税务部门解决征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要组织协调好税务部门与各级别有关部门的关系,为强化征收管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级政府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督促税务部门制定工作规划,明确中长期收入目标,采取有力措施,使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年上一个台阶,力争在三矛内使全市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的比重和在地方税种中的排名有较大突破。要加快制定各类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地方法规体系建设,以增强个人所得税执法的刚性和力度。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履行纳税义务,主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推动全市个人所得税主动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使命税务部门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征管难度大,是工商税收的一个特殊税种。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把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作为本部门的职责,支持税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新闻舆论单位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做好个人所得税宣传工作,以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抓好正反典型报道,对偷抗税者进行公开曝光。各级文化、公安等部门要主动使命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实行源泉控管的征收办法,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违法行为。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主管部门应协助税务部门和督促所属单位严格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遵守各项征管制度,及时足额代扣税款并解缴国家金库。要在全市范围内形成公民主动纳税的自觉性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强制性有机生命的局面。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大征、管、查力度,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征管制度
(一)制定我市人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工作。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关键在于源泉扣缴。依照税法规定,所有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等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法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均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领取代扣代缴的法律文书,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今年三季度要在全市范围内对代扣代缴义务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全面换发法律文书,全面落实代扣代缴的工作。
(二)制定我市 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积极推行“双向申报”制度。要在全收电力、金融、证券、邮电、烟草、外贸、旅游、广告、房地产等九个行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个人试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对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和各类设计、研究院(所)、事务所的法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娱乐业、体育界高收入从业人员逐步实行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制度。
(三)制定人人所得税单项征管办法,强化对高收入行业、高收入者和穴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税务机关要通过调查测算,陆续制定和规范建安业、广告业、娱乐业、服务业以及律师、医师、厨师等单项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完善和修定个体工商业户“定率定额”征税办法。
(四)加大稽查力度,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深化武功检查、严查大案要案”的要求,在每年四季度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期间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检查重点为高收入者和代扣代缴大户。凡属市里组织抽查出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可直接入市级金库。对大案要案和严重偷逃个人所得税的,不受检查年度限制,要一查到底,严格依法处理。税务机关要与公安、监察、纪检、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查处大案要案,坚决打击偷抗税行为。
(五)充实力量,严格个人所得税专项考核。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做到人员充实,组织落实,措施得力,考核逗硬。从今年起,全市地税系统要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单列计划、单独考核、单项奖励制度,并适当增加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项经费,按个人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提取10%,暂定两年,主要用于表彰先进单位、个人和补助个人所得税征管专项经费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收地方税务局商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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