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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不得拒绝办理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冀司明电(2003)13号
  • 【发布日期】2003-05-20
  • 【生效日期】2003-05-2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不得拒绝办理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

河北省司法厅关于不得拒绝办理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

(冀司明电(2003)13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日前,河北省司法厅向全省各市公证管理科发出《关于不得拒绝办与非典相关公证事项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随着疫情的发展,一些与非典相关的公证事项相继出现。广大公证人员要在做好必要防护、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积极提供法律服务。

一、服从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坚守工作岗位,对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等申办的公证事项,不得拒绝受理。

二、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同医疗机构、卫生防疫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积极为非典患者、疑似病人、一线医护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三、认真研究在抗击非典过程中非典患者、疑似病人和一线医护人员等可能申办的公证事项,制定相关措施,做到未雨绸缪。

四、各市司法局要加强管理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到疑难公证事项,要逐级请示。同时要及时向省厅公证工作指导处反馈相关信息。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立即传达到所属公证处,届时省厅将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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