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22日桂政发[1996]39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最近,国务院下发的《 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为我区沿边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开放水平,加快发展经济创造又一次机遇。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十分珍惜、紧紧抓住这个机遇,发挥自己的优势,开拓进取,进一步加快发展步伐。为了贯彻好国务院2号文件的精神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根据这个通知要求所制定的《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主管部门是自治区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边贸局),负责统一指导和协调全区边民互市贸易、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自治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自治区外经贸厅)对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行行业指导,对外经贸部上通下达,负责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审批和边境地区外经企业的审核及核发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属外经贸部门办理的)。
二、在继续办好原已批准的25个边民互市贸易点(名录附后)的基础上,边境市、县和城区需新辟边民互市贸易区(点)的,须由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自治区边贸易局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在边民互市贸易区(点)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企业,必须经当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工商执照,并向当地海关备案。边民互市贸易不得经营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经营收购互市边民带进的限额内的商品,经营企业定期向当地海关申报商品收购数量和有关情况,集中运出边民互市贸易区(点)视同边民互市商品。
鼓励内地企业到边民互市区(点)办企业,开展加工、装配业务,发展与毗邻国家的经济技术合作。
简化中越双方互市边民出入境手续,我区边境地区边民和越南边民凭边民出入境通行证或中越双方边境管理部门确认的证件,内地人员凭边境通行证和身份证出入边民互市区(点),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乱设卡收费。
边民互市贸易的具体管理规定由自治区边贸易局、外经贸厅,南宁海关联合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从事边境小额贸易的企业,在外经贸部核定给我区的企业总数内,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边境地、市、县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持边境地区工商执照、银行资信证明、地、市边贸局(办)审查意见,送自治区边贸局审核后,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区直外贸公司及区直各部门申请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必须到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持银行资信证明,送自治区边贸局审核,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批。自治区外经贸厅将审批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名录报外经贸部核准。
通过指定边境口岸,经营向越南出口边境地区自产的国家指定公司联合统一经营的商品,以及进口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边境地、市各推荐1家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或所在边境地、市外经贸公司经自治区边贸局审核,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经营企业名单报外经贸部核准。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必须持有关证件到当地海关办理报关登记手续,主动接受海关的指导和监管。
四、国家主管部门专项(切块)下达给我区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配额指标,分别由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商自治区边贸局根据各边境地、市、县(区)的生产总量、出口实绩和增长率分配下达到各边境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各边境地、市、县(区)在分配的指标内,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或进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向地、市边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报自治区边贸局审核后,企业持有关批件到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正式批文;免领配额、许可证实行“以文代证”验放的商品,报自治区边贸局办理批文;海关凭企业进出口合同和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区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边贸局下达的文件验放。
五、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走规模经营的路子,朝实业化、集团化方向发展。鼓励国内区内厂家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联合在边境地区开办工厂或装配车间,生产、加工、装配产品出口。鼓励有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到越南设贸易点、办事处,开办工厂或与越方联营,生产、加工、装配产品,销往国际市场。
六、由国家批准的边境口岸(名录附名)所在边境地、市报2家企业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商自治区边贸局审核,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外经贸部批准具有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权,开展与毗邻国家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业务。
七、边境地区外经企业同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签订的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的合同,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含100万)以下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含100人)以下的合同,报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边贸局备案,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核发《批准书》。
单项承包工程项目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单项劳务合作项目在100人以上合同,由自治区外经贸厅报外经贸部备案,抄送自治区边贸局,由外经贸部核发《批准书》。
边境地区外经企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开展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劳务人员自用生活物品(除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以及换回的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物资,海关凭经自治区外经贸厅或经外经贸部备案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和《批准书》验放。
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带出的设备、材料和劳务人员自用物品,如涉及实行配额招标的出口商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其合同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审核后,报外经贸部审批。海关凭外经贸部批准的合同及其设备材料、物品清单、《批准书》和出口许可证验放。
八、根据我区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进出口商品多品种、多批次、每批边货量少的实际情况,过货口岸可实行集中管理、分批过货、定期报关的办法。具体实施办法由当地边贸主管部门商当地海关确定。
九、边境地、市、县人民政府要鼓励国内外客商在边境地区开展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和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业务,海关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边境地、市、县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为投资经营者排忧解难。各级各部门要积极配合,为投资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服务,为边境地区的繁荣和发展作出努力。
十、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扶持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发展,加强对国家有关边贸政策的学习、宣传,领会其精神实质,掌握政策,用好政策。
自治区外经贸厅、计委、经贸委(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以及公安、海关、工商、税务、外汇管理、口岸、边检、商检、卫检、动植检、港监、渔监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对边境贸易的管理,相互支持,搞好服务。
对边境地区的关卡和收费项目、标准,由自治区口岸办公室牵头组织联检部门进行一次清理,按照边贸比国贸收费更为优惠的原则,重新明确边贸收费项目和标准,拟定办理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各边贸口岸、过贸通道及互市区(点)的收费,由当地市、县(区)边贸主管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票统收,内部分流的办法。今后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设卡,不得自立收费项目。
边境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边境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协调解决边境贸易中的各种问题,坚决打击走私和违法经营活动,维护边境贸易的正常秩序。
附件:一、《中越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决定》中决定开发<广西段>以下口岸
二、国务院国函[1994]108号批复同意开放广西四个边地贸口岸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点
附件一:
《中越两国边境事务的临时决定》中决定开发<广西段>以下口岸
东兴 峒中 爱店 友谊关 凭祥 平而 水口 科甲 硕龙 丘 圩 龙邦
平孟
附件二:
国务院国函[1994]108号批复同意开放广西四个边地贸口岸
江山港 企沙港 石头埠港 果子山港
附件三:
自治区人民政府已批准的边民互市贸易点
防城区的峒中、滩散、里火;东兴开发区的杨屋、东兴;宁明县的板烂、爱店、北山、凭祥市的油隘、凭祥、弄尧(含浦寨)、平而;龙州县的那花、科甲、水口、大新县的岩应、硕龙、德天;靖西县的新兴、岳圩、龙邦、孟麻;那坡县的平孟、百南、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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