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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 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发布单位】83002
  • 【发布文号】琼府[2001]23号
  • 【发布日期】2001-04-06
  • 【生效日期】2001-04-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 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器械、
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2001]2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维护人民的身体健康,确保医疗和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令)和《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的规定及省级机构改革后职能变化情况,现就医疗器械、药品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调整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机关,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药品生产、经营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审批(发证)机关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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