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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 【发布日期】2004-04-21
  • 【生效日期】2004-05-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4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04年4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幼儿园的新办、变更、停办,由举办者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本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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