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 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
  • 【发布单位】80903
  • 【发布文号】沪住质[2002]004号
  • 【发布日期】2002-01-14
  • 【生效日期】2002-02-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 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
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

(沪住质(2002)004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住宅建设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深入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促进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住宅建设监理职责。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府(99)第70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住宅建设监理准入制的实施,现决定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督导管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实施住宅建设监理督导工作,是在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的同时,所采取的一项加强服务和监控力度的措施。
2、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全市的住宅建设监理的督导工作,质量管理处是住宅建设管理督导的组织、管理和团体调部门。
3、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督导的内容:
(1)按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无转让或挂靠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2)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住宅建设监理业务;
(3)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措施落实,资料齐全。监理月报正常;
(4)无与被监理的住宅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情况;
(5)现场监理人员须取得资质证书、许可证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现场常驻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工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监理单位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6)收集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信息和解决住宅质量问题的办法,为住宅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提供服务和给予指导;
(7)对居民投诉存在较多住宅质量通病或严重的住宅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追查核实失职行为;
(8)违反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4、督导人员实行聘任制,由我局发给聘任证书,每年聘一次,可以连聘连任。督导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严禁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违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5、对住宅建设工程监理督导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我局按住宅建设监理准入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根据情节轻重,提请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对其资质进行处理。
6、本通知自2002年2月1日起试行。

上海市住宅发展局
二00二年一月十四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