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通知
(赣府发[1995]13号1995年3月15日)
为增强我省外经贸企业出口发展后劲,提高适应承受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和出口商品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建立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外经贸厅负责筹集,并由省财政厅在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其来源是:
1.省属外贸企业按国家税法依法缴纳的所得税,由省财政厅全部转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户。
2.1994年省属外贸公司应向省财政上交的3852万元,在上交省财政厅后迅速全部转入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户。
二、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为省属外贸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档次,扩大出口规模,研制出口新产品等提供短期专项借款。
2.鼓励省属外贸出口企业消化历史超亏挂帐。企业当年实际消化超亏挂帐额,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补贴企业当年消亏额利息。出口企业收到的贴息款,则再用于冲减超亏挂帐。
3.对影响本省国民经济的拳头骨干出口商品,且又需保持国际市场占有率的,因遇国际市场价格、汇率等出现较大波动而难以出口的,由省外经贸厅提出意见,省财政厅审查,报省政府批准后,实行少量贴息补贴。
4.对盈利企业实行奖励。盈利企业上交所得税超过上两年平均数的,超过部分的三分之一返还企业,增加国家资本金,由企业作为流动资金使用。
5.对为配合我省立足农业、主攻工业和加快培植发展乡镇企业商品出口,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优化和开发新商品、新市场的外贸出口企业提供低息贷款。
三、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由省外经贸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以省外经贸厅为主。使用时,由各有关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用途提出申请,省外经贸厅审查同意后,会省财政厅办理有关手续,由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为一方,企业为另一方签订借款合同,从外贸出口发展基金专户中核拨。确定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借款项目必须切实进行论证,资金的使用严格按借款合同执行,并确保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费按期回收。省财政厅和省外经贸厅要加强合作,共同管好、用好基金。
四、省级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必须坚持先筹集、后使用、以及有偿使用的原则,防止出现收支缺口。当年结余的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全部转下年滚动使用。基金要越滚越大,力争3年滚至1亿元。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资金占用费收入,经省政府批准,一部分作增加基金处理,一部分可酌情用于对扩大出口创汇、提高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以及适当用于省外经贸厅机关添置办公设备和小型基本建设。每年年度终了,由省财政厅将基金使用情况编制上年年度报表,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外经贸厅。
五、各地(市)、县(市)外贸出口发展基金的建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的可能统筹考虑。
六、建立外贸出口发展基金要同加强外贸体制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外贸出口发展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接受审计监督。
七、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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