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大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制定本办法。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一九八七年
七月二十五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二条 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后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证书;
(三)合同(协议)、章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厂长、副厂长)名单;
(四)投资者的资本信用证明;
(五)投资者的开业合法证明;
(六)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应以中外两种文字填写登记表一式三份。登记的主要内容:企业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注册资本、投资各方的份额、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副总经理(副厂长)、职工总人数、外籍职工人数、批准文件的机关、文号和日期。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凭营业执照,向开发区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向开发区内的中国银行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银行开户。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批准文件、董事会决议和变更登记申请书,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企业更换董事长或总经理(厂长),应立即办理变更登记;变更其他登记项目,应在年终报告。
转让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还应提交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和受让人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证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或中途歇业,应持原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和企业的税务、债务、财产清算完结证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在原批准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延期登记申请书;
(二)批准延期的文件;
(三)延期经营的合同(协议);
(四)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停止在一年以上的,视同歇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按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三条 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企业按规定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按核定的登记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制止和查处企业的违法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四)监督企业执行章程和履行合同。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变更登记、延期登记手续的;
(三)擅自扩大经营范围的;
(四)虚报、瞒报登记事项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转卖、擅自复制营业执照的;
(七)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
(八)违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处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的,处罚决定生效;拒不缴纳罚没款的,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知银行划拨。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等地区从事业务活动需要提交法人证明的,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证书》。
第十七条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及其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企业,其登记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10月15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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