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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
  • 【发布单位】82002
  • 【发布文号】桂政发[1984]92号
  • 【发布日期】1984-06-29
  • 【生效日期】1984-06-2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供销社体制的若干规定

(1984年6月29日桂政发〔1984〕92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84〕1号文件精神,整理流通渠道,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切实做好为农业生产、为农民生活服务、供销社体制改革必须深入进行下去,真正办成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在农村商品流通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现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供销社要真正因人而异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
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群众入股集资组织起来的合作商业,是搞活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村商品生产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它“一身二任”,既为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又承担国家委托的商品购销任务。各级供销社(包括自治区、地、市、县、自治县直至基层供销社)及其管辖的企业,都是农民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商业,是一个独立的合作企业体系,不与国营商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它自下而上地联合成为经济实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部门不得挪用和平调供销社的资金、财产、经营设施,不得任意摊派费用。享受国家对城镇和农村集体企业的一切优惠政策和待遇。

二、放手吸收农民资金,取消对农民入股的限制
供销社要放手吸收农民资金,取消对农民入股的限制,提高股金在供销社流动资金的比重,使农民社员同供销社的联系更密切,更关心供销社的经营和发展。吸收农民资金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入股。这部分股金可以用于供销社流动资金,也可以用于兴办商业基础设施;对社员股金实行股息加分红的办法,股息按银行年存款利息在税前支付,股金分红在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二是投资。实行专项投资或带资投劳,联合兴办生产、加工、储藏、运输、贸易等企业;这些企业,供销社投资份额在百分之五十以下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从投产(开业)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联营收益按照联营合同规定进行分配;三年后各自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三、坚持群众办社和民主管理
供销社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关。供销社的一切重大活动和决策,包括社章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订和修订,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都必须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它的监督检查机构,必须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四、基本任务和经营原则
供销社的基本任务:做好农村各种生产和生活资料的组织供应,大力收购推销农副土特产品,开展各项社会服务活动;积极扶持农村专业户、专业村、经济联合体,支持和促进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努力完成国家委托的购销任务;组织和推动农村多形式、多层次的经济联合;通过产、供、销多种形式的联营,开展供销、加工、储藏、运输、技术、信息和资金等服务,逐步办成农村的综合服务中心。
供销社要扩大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不受行业分工限制,农民需要什么,供销社就经营什么,需要什么服务,就提供什么服务。三类农副产品和完成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包括粮、油)、副食品、中药材,日用工业品,日用杂品、铁木家俱制品,农用物资,农村建筑材料,饮食服务等都可经营。每个企业(包括自然门店),都应有自主的商品采购、推销权,可以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直接向区内外生产、经营单位采购,推销商品;接受区内外工商企业、生产单位委托代购,签订合同,按合同办事。供销社可以与农民集资办厂、场,办运输队、建筑队、进城办商店、旅社、饭店,办旅游。可采取联营、自营、代营等多种形式,发展农副产品加工、食品加工、饲料加工、建材加工等项业务。
为了进一步拓宽流通渠道,解决农民卖难买难的问题,基层供销社和专业公司要增设经营网点,改进购销方法,开展多种服务,方便群众交售和购买。各级供销社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立综合贸易服务机构(如贸易货栈。贸易公司),实行综合经营,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扩大农副产品和工业品推销,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协调供求关系,平抑市场物价。基层供销社的日用工业品经营,也可以搞批发。
供销社要积极扶持、发展一批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和服务业,要在供销社周围发展一大批没有“铁饭碗”、“大锅饭”的集体商业、个体商业,各种产前产后服务业,供销社用自己的渠道、资金、技术、信息支持它,和它竞争,使供销社成为农村综合服务中心,不是自己什么都搞,不能一家垄断。

五、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
各级供销社的领导干部实行选举制,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称职的,社员代表大会有权罢免。基层社理、监事正副主任的选举由县供销社审批,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联社的分别报县、自治县市、自治区审批。凡在供销社工作的干部、国家职工、合同工和农民社员符合条件的都可选进领导班子。在职期间享受国家同级干部政治待遇,落选后,原是国家干部、职工、合同工的,就地安排工作,是农民社员的,回原生产单位。做到能上能下。职工由统包分配制改为劳动合同制。今后基层供销社新增职工。主要从农村高中(山区也可从初中)毕业生中公开招收,由县联社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签订合同。县以上经营企业需要增加人员,可以从基层企业中选用合同工,也可以在城镇高中毕业生中招用合同工,经过考试,择优录用。招收的合同工,不改变户口,工作表现好的可以长期留用,表现还好的可以随时辞退,做到能进能出。今后招用农民合同工不再向当地劳动服务部门缴纳管理费。同时,建立合同工退休基金制度,使老有所养。基金来源可以采取按月由本人缴纳和企业提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供销社制定。现有国家干部职工,政治、经济待遇不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分配,企业培养和公开招聘的制度。凡是国家分配的大专、中专毕业生,应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待遇。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公开招聘专门技术人员,实行合同制。经理、主任(厂长)有权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晋级,每年晋级面3%。这部分工资开支计入成本。有特殊贡献的,基层社主任、县公司经理经社员代表会或职工大会通过,报县联社批准,也可以晋级。
基层社、市、县自治县联社(含所属公司、货栈和经理部等)的干部职工,除县联社的理、监事会正副主任外,其余均由市、县、自治县联社管理(包括调配、赞扬和奖惩)。地区供销社属自治区联社的派出办事机构,任何部门不得向供销社随意抽调和硬性安插人员,不需要的人员和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供销社有权拒绝接收。
供销社干部职工的劳动报酬要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挂勾,真正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凡当选为理、监事会的正副主任和分类核算门店正副主任或正副组长(包括厂、场的正副厂、场长)、主办会计主办业务人员,享受职务津贴,在税前列入流通费用开支,职务津贴实行浮动,与岗位责任制、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执行岗位责任制好,经济效益显著提高,贡献大的多发;没有尽到责任,使企业造成亏损,不但停发,还要追究经济责任。

六、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营责任制
供销社企业内部要建立和健全经营责任制,把责、权、利紧密结合起来,把职工的个人收入同企业的经营成果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职工不吃企业的“大锅饭”,克服平均主义。经营责任制的形式要因地,因行业制宜。小型零售店、饮食服务业、修理业可以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有的可以实行浮动工资和计件工资。实行集体承包的,要将各项经济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门店、柜组直至个人,严格考核。承包基数要合理确定,实行税后超利分成,完不成基数受罚,奖金和利润挂勾,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企业可以从年终税后盈余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劳动分红基金,这部分劳动分红基金和奖金捆在一起分配。通过实行岗位责任制,与个人劳动贡献大小挂勾,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七、财务管理
各级供销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向国家缴纳所得税的制度,不承担政策性亏损。谁决定亏损经营,谁负责补贴。各级社的税后盈余,设立若干项基金,包括补充流动资金、建设基金、社员分红基金、奖励基金、扶持生产基金、调剂基金、公益金等。除逐级上缴10%调剂基金外,上其余由理事会根据兼顾业务发展需要和社员、职工利益的原则提出分配方案,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级供销社、公司根据需要,可从企业税后盈余中提取1─3%作为购销业务活动经费。

八、价格管理
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一、二类家副产品,供销社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统派购任务外的产品和三类产品实行议购议销,供销社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按合理的进销差率灵活掌握购销价格,积极参与市场调节和竞争。一、二类日用工业品,凡从所在县、自治区、市国家批发部门购进的,执行国家牌价;自行从工厂和外地进货的,允许低于牌价销售,计划外购进的一、二类紧俏商品允许按进货价加合理费用自行订价;对于挑选性强的商品,可在保持同类商品等级规格的价格水平基本不变的原则下,按产品花色品种、季节变化、市场供求情况,灵活掌握价格。冷背、滞销、积压的商品,按照卖得出,尽量减少损失的原则,由市、县、自治县公司和基层社自行削价处理。残损、变质商品和零头货尾,可以由基层社或门店自行决定削价处理。凡削价处理商品,一律公开在柜台销售,不得内部私分。基层社对广大社员所需要的某些商品,可以实行优惠价格,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决定。

九、基建管理
各级供销社的基本建设资金,包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基金、简易建筑费等捆在一起使用,由供销社有计划地自行安排,不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计划,所需统配物资由国家给予补助。供销社承担国家计划经营和委托储备商品所需要的各种设施的基建项目,由国家安排投资,纳入国家的基本建设,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

十、国家对供销社继续实行扶持的政策
根据供销社的性质和担负发展农村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任务的需要,对供销社要继续实行扶持政策,税收应按集体所有制的合作企业同等待遇进行征收。对民贸县继续实行“三项照顾”政策。民族贸易地区的基层供销社,从一九八四年一月一日起,税收上给予特殊照顾两年;全年经营所得利润在二万五千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全年所得利润超过二万五千元的实行减半征收。民贸县以外的一般地区的基层供销社,以一九八三年实行利润额为基数,从一九八四年起,超额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免所得税的利润全部留给供销社作为扶持发展商品生产的基金和增建经营设施之用。
供销社不承担代税收部门、林业部门征收农民交售的民副产品的土特产和育林基金。

十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社为下级社服务的方针
县以上联社是下级社的联合社,是企业领导和管理机构,原属供销社领导的专业公司均按现行建制不变,作为供销社内部的专业经营单位。上级社对下级社实施行政指导,业务和财务领导,为下级社服务,帮助下级社解决经营活动中的困难,改变经营利润“上多下少”的问题,调动基层企业的积极性。组织培训下级社的干部、职工,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
供销社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面对着当前农村商品生产迅速发展的新形势,供销社体制改革必须加快步伐。进一步清除“左”的思想影响,积极改革,勇于创新,加强对这些工作的领导。各级供销社要成立党级或基层党委。明确为农业生产服务,为农民生活服务的观点,发挥在商品流通中应有的作用。“服务中心”、“主渠道”必须在实践中形成,才能圆满完成国家委托的各项任务。工商管理、财政、税务、银行、劳动、人事、物价、运输。公安等部门应支持供销社的改革,使它能放开手脚,开创农村商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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