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702
  • 【发布文号】湘政发[1996]29号
  • 【发布日期】1996-07-08
  • 【生效日期】1996-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做好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湘政发〔1996〕29号)

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的通知》(湘政发〔1995〕30号)下发后,各地积极贯彻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少数地方重视不够,配套措施跟不上,运行不规范,发展不平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1995〕15号文件精神,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三统三分”(即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统一财务管理和业务分开、人员分应、财务分帐)的原则,全面推进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狠抓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做好业务分开、人员分流工作
粮食部门实行两条线运行是贯彻落实“米袋子”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纳入工作议程,专员、州长、市长、县长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直接负责,精心组织,搞好指导和协调工作。财政、银行、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大力支持,全面落实对粮食部门的各项优惠政策,今后还要继续对粮食部门予以照顾和扶持,为两条线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加强对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工作的统一领导,各级粮食局、粮食总公司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粮食企业进行管理,将粮食部门承担的粮油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实行两条线运行。对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单位要保留一支精干、高效的队伍从事政策性业务,并根据政策性业务的需要定岗定员,其他人员从事商业性经营和附营业务。从事政策性业务人员,在保证完成政策性业务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城镇经营单位要扩大经营网点,发展连锁经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农村粮站要同农民结合,做好种养文章,大力开展多种经营,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二、建立健全与两条线运行相适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粮食财务下放地、州、市、县(市、区)管理后,各级政府必须加强对粮食财务工作的领导,粮食财务核算及其盈亏处理,按照各级现行财务管理体制和财会制度规定纳入同级财政管理。要不断完善粮食财务管理办法,坚持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经营分开核算,政策性业务由县市粮食局统一管理,统一经营,集中核算,基层企业实行代理制;企业代理政策性业务与开展商业性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各级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对粮食事权的划分,具体确定政策性业务定额补贴范围和项目,按照合理费用加微利的原则制定补贴标准,不得以财政困难为由,对粮食补贴搞“指标包干”,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的政策性亏损转嫁给粮食企业。要明确补贴来源,稳定补贴渠道。其费用补贴来源:1、列中央财政、省财政预算的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国家和省专项储备粮油费用利息补贴、军供粮补贴以及列地、州、市、县财政预算的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等;2、1995年省财政下放到地、州、市粮食补贴基数;3、政策性粮油购销顺差。对粮食财务体制下放的补贴基数和应由当地政府自行负担的粮食补贴,要足额安排财政预算,不得留有缺口,不得挂帐。列中央预算的补贴,按中央规定的拨补渠道拨补。列省以及省以下各级财政预算的,由财政部门通过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设立的粮油政策性补贴专户逐级下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截留、挪用,违者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在预算中扣回直接转拨给粮食企业,并追究有关部门责任。粮食补贴款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因补贴不及时造成占用银行贷款的利息支出由责任单位承担。
经清理核实的1992年3月底以前的政策性挂帐除应由地市政府负担的部分外,其余由省政府承担,挂帐利息由中央根据消化进度拨补;1992年4月到1994年底的挂帐经同级财政、审计清算,划清责任,并全部划到县市粮食局集中管理,专户核算。政策性挂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消化方案由各级分别筹集资金予以弥补;经营性挂帐由企业自行消化。1995年起哪一级出现新挂帐,由哪一级负责消化。
各级政府和财政、粮食部门要积极筹集消化挂帐资金,按时完成中央规定的消化挂帐任务,从1996年起的5年内,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 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首先用于消化企业财务挂帐。
财务分帐、核算分开是搞好两线运行的关键。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财务工作的领导,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和大中型粮食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设置总会计师,切实加强两线运行粮食财务管理工作。

三、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加强资金管理
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所需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199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管理,确保良性循环。总的要求是:政策性资金要保证供应,管住管好,封闭运行;商业性资金要积极支持,促进企业经营。结算办法要科学规范,加快资金回笼。
为加强资金管理,各级粮食局(主要是指县、市、区粮食局)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统一开户,实行粮油政策性信贷资金“上贷下划,统贷统还,集中管理”。内部结算中心属于非金融性的事业单位,实行内部核算,主要负责粮食系统所需资金的统贷统还,调销结算、企业之间资金的余缺调剂工作。
农业发展银行及其代理行要加强对粮食部门内部结算中心的业务指导,支持其工作。政策性业务所需资金要按照贷款与库存挂钩的原则,切实安排解决;商业性经营所需资金要根据业务需要合理核定贷款基数,并保持适度规模的增长。各地银行要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粮油收购政策性贷款一律实行优惠利率,不得违反规定加息罚息。

四、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粮食部门国有资产是实行两线运行的基本物质保障。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两条线运行后,省人民政府授权各级粮食局对粮食系统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在各级粮食主管局内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省粮食局内设国有资产管理处),接受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业务指导,负责粮食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经营占有国有资产的管理、处置和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工作。粮食部门占有使用的粮食仓库、主要码头、铁路专线等重要流通设施的出售、出租、转让、报废必须报经省财政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粮食局批准后才能办理。国有资产的内部调拨,由同级粮食主管局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国有资产的出售、产权转让等经同级粮食主管局审核后,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它固定资产损失、坏帐损失、存货损失以及国家储备粮、国家专项储备粮、省储粮和其他粮食的损失报批权限按省财政厅湘财(95)商字第358号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