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 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清理
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1997〕10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市民政局《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团体管理和清理整顿的工作部署,市政府要求对全市所有社会团体进行一次普通检查、清理、整顿。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把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管理,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发挥社会团体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关于清理整顿我市社会团体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以下称中办《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法〔1997〕11号,以下称国办《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按照中办、国办两个《通知》要求,清理非法社会团体组织,查处违法、违纪社会团体、规范社会团体行为,提高社会团体整体质量,确保社会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清理整顿的原则
(一)“双重”负责原则。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办、国办两个《通知》对社会团体确立的“双重”负责管理体制,清理整顿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双重负责的原则。
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党的工作部门以及经委托承担业务主管职能的单位;挂靠单位是指社会团体的依托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可将某些自身职能事项委托给挂靠单位,由挂靠单位按受托的权限对社会团体进行直接管理。
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管理的职责:负责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活动、人事安排、召开研讨会、对外交往、接受资助、业务活动及其他重要活动安排进行管理。在清理整顿工作中负责指导所属社会团体自查自纠、检查近几年的活动情况、审查申报材料、配合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重新确认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督促社会团体执行登记管理机关的有关决定事项。若所属社会团体有挂靠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应与挂靠单位理顺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并对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工作作出具体分工。
挂靠单位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职责,协助精力主管部门对所属社会团体进行管理;在清理整顿工作中督促社会团体开展自查工作,初审社会团体填报的材料,协助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社会团体执行登记管理机关的决定。
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团体进行日常管理的职责: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审批、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及监督,依法相处违法和非法社会团体。依照职责范围,登记管理机关清理整顿工作中负责向社会团体下达清理整顿通知书、对社会团体应报材料及办理财务审计的事项作出规定、审查经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社会团体申报材料、向社会团体下达审定结论、指导和检查社会团体执行有关决定、受理社会团体完善有关手续的申报、审批。
(二)从严原则。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在清理整顿工作中都要对社会团体进行认真审查、从严把关,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该撤销的一定要撤销,该整改的要认真整改,该合并的必须合并。
清理整顿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社会团体。
(三)统一归口登记原则。社会团体统一由市、区(市)县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予以登记和颁发社团登记证书。通过清理整顿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由原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民政部统一制发的登记证书。
三、清理整顿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组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均必须接受原登记管理机关或当地登记管理机关牵头组织的检查、清理、整顿。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主要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办、国办两个《通知》的要求,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根据社会团体的不同情况,妥善作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处理。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清理整顿工作主要是检查近几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重点是: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境外人员参加本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等情况。
5.财务活动和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二)符合下列要求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2.团体名称规范;
3.有50个以上相以稳定的成员(团体或个人会员,基金会除外),其分布在本团体活动地域内;学术性社会团体的成员中还应有本学科带头人。
4.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5.法定代表人是由会长(理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的,并符合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的原则。
6.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7.依照规定办理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
8.按规定接受并通过年检。
9.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1)有专职工作人员;(2)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3)有5万元以上资金(全国性法人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会团体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10.符合上述要求的社会团体经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审查同意(基金会还需原审批的人民银行审查)。
(三)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社会团体须进行限期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维持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分支机构或创办的实体疏一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6.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7.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盯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社会团体分支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发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1.对不明社会团体管理规定的,对其停止活动,限期向登记管理机关自报有关情况和材料(主要包括组建日期、名称、住所、召集人、成员善和主要活动情况等),并自行解散。
2.对拒不自行解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惩处。
3.对依不执行解散命令、继续在社会上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会公安部门强制执行。
4.对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及时收缴其标志、印章、宣传物品和一切凭证,并监督其妥善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五、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与步骤
清理整顿工作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审查和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全市清理整顿的时限是:从发文之日起至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发文之日至8月中旬):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社会团体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通知要求,在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的指导下,对本团体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备并下列材料(均为一式四份),于8月20日前报送业务主管部门,其中由民政部和外省市民政部门登记的在渝社团在报送业务主管部门之前,先将材料送市民政局审查。
1.经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清理整顿报告书”。
2.现有资金证明。指截止本团体报送材料之日,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对帐单”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3.办公住所(联络地点)使用证明。须由该住所(联络地点)的所在权者出具,应载明:住所地址、邮编、电话、楼层、房间号、面积、使用期限(须在一年以上),是否有偿使用(若系有偿,还需另附使用协议或合同)等情况。
4.财务审计报告。指社会团体依照市民政局《关于社会团体在清理整顿中佃理财务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重民社〔1997〕22号)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本团体1995、1996年度财务(有问题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进行实地(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及其以上的)或报送(年度发生额在20万元以下的)审计后,,由受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在1995年或1996年度的年检时已审事项的审计,但应按重民社〔1997〕22号文件的要求,补办未审事项的审计,同时按1996年或1996年度自行填报或委托原审计机构填制民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年度经费收支表》,并经原审计机构鉴证后,按民政部《关于审计报告的说明》要求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由编制部门直接确定其主要任务、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及审行国家拨款、纳入预算管理范畴的社会团体免予审计,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但须提交免于审计的有关证明材料。
5.本团体的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6.有挂靠单位的社团,由挂靠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阶段(1997年8月下旬至9月):业务主管部门审查阶段。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负责审查社会团体报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备性,视具体情况,分别在社会团体填报的“清理整顿报告书”上提出保留、改、合并、撤销的具体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社会团体报送的全部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
(三)阶段(1997年10月至1998年2月):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重新换发登记证书阶段。
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社会团体报送材料的基础上,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市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按规定对社会团体作出审定结论,对作出具体结论的社会团体分别按以下程序实施审定意见:
1.对予以保留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换发登记证书的通知,社会团体按规定的时限办理换证手续。
2.对限期整改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向社会转化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事项、要求、期限(不得超守1998年1月),并函请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社会团体的整改工作。
对应变更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应将其报送的材料移交新认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由该部门在一月内提出具体意见后,再将社会团体的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审定。
对限期整改合格的社会团体予以保留,否则予以撤销。
3.对予以撤销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下达撤销通知,函请业务主管部门督促社会团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程序办理撤销登记手续,并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对予以合交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客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后实施。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处理合并所属社会团体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督促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有关手续。
5.对违法、违纪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安、人行、外事、宣传等部门应相互配合,依法予以查处。
本次清理整顿结束后,对保留、撤销的社会团体和自行解散或责令解散的非法社会团体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统一在当地主要报刊上予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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