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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西省
  • 【发布文号】晋政办发〔2004〕55号
  • 【发布日期】2004-06-30
  • 【生效日期】2004-06-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4〕5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 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54号)和《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340元、二类300元、三类260元、四类220元,依次调整为520元、480元、440元、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3元、二类2.8元、三类2.6元、四类2.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6元、二类5.5元、三类5元、四类4.5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参考全省不同地区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的。

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后,国有企业在中心尚未期满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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