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物价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十个严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物价局关于减轻企业负担“十个严禁”的通知
(1997年11月7日青政办〔1997〕131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推动全省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切实有效地开展,省物价局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问题的通知》(青发〔1997〕15号)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出减轻企业负担的“十个严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以确保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十个严禁”
一、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超越管理权限“给政策”、“开口子”,批准设立面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在价格上附加收取各种基金、附加费;
二、严禁各地区、各部门擅自提高面向企业的收费标准,随意扩大收费范围或未经批准设卡敛财;
三、严禁任何单位及所属机构凭借管理职能或其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服务或向企业越权收费、强制收费、搭车收费;
四、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将业务范围内的工作变为有偿服务,或将部分职权移交下属事业团体、中介组织对企业强制进行审核、评估、检验并收费;
五、严禁各部门、各单位凭借职权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类不必要的收费培训、考试、验收、咨询、学术研讨、技术考核、评比检查等;
六、严禁无《收费许可证》及收费不开收据、不使用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或在填写收据时不注明项目内容及随意填写项目内容的收费行为;
七、严禁任何地区和部门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八、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搞赞助,要求企业订购指定书报杂志和音像制品等;
九、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人员享受企业职工福利、搭车旅游或参加由企业出资的各种考察、出国活动;
十、严禁无偿占用企业的财物或到企业报销应由机关、个人负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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