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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82202
  • 【发布文号】黔府办发[1997]110号
  • 【发布日期】1997-12-23
  • 【生效日期】1997-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意见的通知

(1997年12月23日黔府办发〔1997〕110号)

各自治州、市、县、自治县、特区、市辖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省劳动厅、人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使用《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
(省劳动厅 人行省分行 1997年12月8日)

在我省各级各类企业和各商业银行中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确保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现将我省加强工资基金管理,严格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各企业单位(含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下同)只能在一家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并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工资支付必须从该开户银行的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各开户银行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采取措施,防止企业多处开户、多处提取工资。

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企业在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企业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均应填入《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并按季报同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签章。各开户银行应根据劳动部门的签章支付工资,对不使用以及超《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规定提取工资的单位,应予以拒付工资。

三、中央在黔企业单位、省属企业单位的《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审核签章,地、州(市)、县属企业由同级劳动部门签章,才能在各开户银行工资基金专户上支付,不按此办理的,各开户银行应拒付工资。

四、对违反规定,不通过《工资总额使用手册》而提取或超提工资的单位,一经发现,各级劳动部门应依据劳动部、财政部、审计署《 关于颁发〈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18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人民银行各地、州(市)分行要强化金融监管职能,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执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采取不定期检查的办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把工资“出口”关。严禁各金融机构通过放松《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管理进行不正当竞争,一经发现,人民银行要进行严肃处理。

六、严禁各企业单位在年末突击花钱,乱发奖金和实物。严禁各单位不按规定预提或超提工资,企业增提的工资总额和承包奖,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经财税、审计、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各商业银行(含城市合作银行)要依据《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监督企业按工资基金计划支付。

七、《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是由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两家统一制定的,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印制。全省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由省劳动厅统一安排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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