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村镇建设中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村镇建设中减轻农民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建村〔2003〕2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
近日,省委办、省府办在转发《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闽委办[2003]27号)中通报了各地各部门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常抓不懈的思路,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坚决把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努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现针对《报告》中反映的建设部门存在问题,提出以下整改意见,请各地对照检查、认真予以整改。
一、关于收取沟巷费、建房押金、建房勘测费、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
目前,我省少数地方对农民建房收取沟巷费、建房押金,该两项收费无依据,属乱收费范畴,各地不得收取;建房勘测费属于有偿服务范畴,但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且收费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测绘或工程测量资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已经取消,不得再收。现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省政府颁发的《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闽政[2002]53号)执行,收费范围界定在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征收范围。
二、关于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问题
我厅曾在已往的文件中明确:原则上不得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收取这两个税,但是,目前还是有少数地方存在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现象。乡镇机构改革后,各地村镇站人员普遍精简,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任务繁重,各地村镇站应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发挥应有作用,但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不是村镇站的工作职能。今后,凡因代地税部门向建房户征收“建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而被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的,所在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应负主要责任,并向省有关部门作检查。
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