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昆明市
- 【发布文号】昆政办〔2004〕7号
- 【发布日期】2004-05-11
- 【生效日期】2004-05-1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昆政办〔200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昆明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云南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04〕40号),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以下简称分离工作),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分离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我市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自办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接收,并纳入当地的教育和卫生管理体系。
统筹规划原则。学校、医疗机构的移交或进行体制改革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有计划地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将分离工作纳入行业和地区发展总体规划,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分类指导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针对不同情况,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分离方式,做好分类指导工作,在政策上予以支持。
平等协商原则。对分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当地政府和企业要平等协商,既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也要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
平稳过渡原则。既要确保学校、医疗机构移交或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又要保持平稳过渡。学校移交要确保教育资源不流失、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影响学生上课、不降低教学质量。保证医疗机构移交后能够正常运转。
二、分离对象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国有企业自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属分离对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离企业办学校73所,还需完成分离工作的学校72所。其中,盘龙区9所、五华区7所、西山区15所、官渡区19所、安宁市5所、晋宁县11所、呈贡县3所、嵩明县3所。
达到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标准,符合《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在昆明市行政辖区内企业自办的医院属分离对象。至2003年底,全市已完成分离工作医院23所,还需完成分离工作的医院15所。其中,盘龙区3所、五华区1所、西山区5所、官渡区4所、安宁市2所。
三、工作目标和步骤
2004年9月30日前,昆明市范围内基本完成分离工作。其中关闭、破产企业和行业整合企业的分离工作,在2004年6月30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应在2004年5月30日前,结合实际,制定或重新调整工作进度计划,进行宣传动员,并报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符合移交条件,但尚未移交的学校和医疗机构,必须在2004年5月30日前完成清产核资、登记造册以及有关资产移交手续的申报工作。
各县(市)区与企业协商拟订移交协议,分别报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审定后签订执行。
四、分离方式
(一)企业所办学校原则上整体移交县(市)区政府,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并统一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企业办学校分离后,县(市)区政府认为不必要独立办学的,也可与当地学校合并或进行布局调整,学生和教职员工由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也可通过改革办学体制转为民办学校,按民办学校机制运行,对这类学校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给予支持。
(二)符合当地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自办医疗机构,可成建制移交当地政府,成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走向市场,成为非政府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支持,适当放宽其市场准入条件;也可与其他事业单位联合办医,组成独立的法人实体。鼓励各医疗机构之间进行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医或组建医疗集团,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要求,且技术力量和设备陈旧的医院,可停办或改建成企业内设卫生所(卫生室、医务室)或门诊部。
(四)企业不愿移交的学校、医疗机构,可以不移交,但各县(市)区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其纳入地方教育和卫生体制统一管理,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五)少数偏远地区工矿企业暂不能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全额返还教育费附加和部分城建税。
五、人员接收及管理
(一)学校人员接收。学校的教职员工以2001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数和2003年12月31日以前调入学校的教师为基础进行接收。整体移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专任教师,以移交时在校生数为基础,按省编委、省教育厅规定的普通中小学师生比或班师比确定接收数,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当地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市编办审核批准定编,再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经考核后接收聘用。非教学人员按编制规定比例,经考核后划转。考核不合格的教师、超编的教职工、不愿划转的教职工,由企业负责安置。
退休教师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办理。
(二)医疗机构人员接收。实行整体移交的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以2001年12月31日末在职人数和2003年12月31日前由政府人事部门分配到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科类大中专毕业生为基础进行接收。接收应坚持编制标准,移交医疗机构的编制应根据医疗机构的级别、规模,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同级同类医疗机构定编标准核定。对总人数超编的医疗机构,其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按同级同类医院编制规定比例移交,超编部分由企业与地方政府协商解决。移交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卫生技术人员、行政和后勤管理人员不列入移交范围。
六、资产处置
(一)整体移交地方政府的学校和医疗机构,以移交前一年末的资产数整体移交当地政府。
(二)学校、医疗机构现所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等有形、无形资产及其它资产)一次性整体移交后,由学校、医疗机构继续使用。移交的资产必须保证学校和医疗机构正常运转的需要。
(三)为简化资产移交手续,资产按核定的帐面数额进行移交,可不再对移交资产进行评估,但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认可。部分资产无法界定产权的应说明原因先行移交,少数资产价值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帐。移交后的资产要做到资产完整、产权清晰,便于管理使用。确因特殊情况难以界定产权的,由企业和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四)按照国有资产国家所有、政府分级监督管理、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原则,分离后的学校、医疗机构是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其土地使用权仍继续以划拨方式提供使用,若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国有企业和学校、医疗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和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已移交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补办。
(五)分离前以学校办企业名义向工商、税务部门登记,享受校办企业优惠待遇的企业的归属,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解决。
(六)未经当地政府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侵占移交学校、医疗机构的土地、房屋和相关设施。
七、经费承担
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凡关闭破产企业所办的学校、医疗机构一次性移交所在地政府,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后,在处置破产企业财产的收入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贴。其他企业移交办社会职能的有关费用,采取企业与财政共同分担、逐步过渡的办法解决,即:在三年过渡期内,所需经费由企业按移交前开支费用总额的60%上缴当地政府,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对同级同类学校和医疗机构的补助标准补助40%,个别特殊困难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由企业与当地政府协商确定。省属企业需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具体数额由接收地政府的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测算,逐级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后统一纳入省级财政预算,拨付当地政府;市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县属企业由县财政承担。过渡期结束后,有关费用全额列入县(市)区政府财政的教育和卫生支出预算,并由县(市)区政府确定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接收中小学校较多的县(市)区,过渡期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在经费上确有困难的,上级政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在移交前,企业上缴的教育费附加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企业上缴的城建税(烟草企业除外)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按20%的比例返还企业。
八、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企业办学校、医院移交地方纳入当地事业单位管理后,实行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原单位对在职职工的工资标准按地方事业单位的工作制度进行套改。养老保险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如果移交地建立和开展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套改后将在职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基金转移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移交地有关政策继续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如果移交地没有建立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由原经办机构进行封存,待开展后再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或通过改革转为民办学校和民办医疗机构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不再按事业单位标准进行套改,只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不转移基金。
实施分离工作的学校、医疗机构,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转移和接续手续。
九、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时间紧迫、任务繁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团结协作、互相配合。这项工作由市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工作组负责,工作组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教育、卫生、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委、国土、人事、编办、工会、企改办等有关部门参加共同组成。市教育局负责中小学的分离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医疗机构的分离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省属企业分离经费的上报和市属企业分离经费的及时核拨工作。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做好对分离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二)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统一领导,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分离工作的实施。各责任单位要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和工作进度计划。承担办社会职能的企业要认真制定具体的分离方案,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地政府协商,与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分离移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加强对分离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导工作,积极推进分离工作。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督促各责任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
(三)搞好宣传、保障稳定。在分离工作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分离单位的稳定问题,维护分离职工的切身利益,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保持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确保分离工作的平稳过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结合实际,统筹考虑,统一规划接收后的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改革和发展,优化、整合、利用好现有的教育和医疗卫生资源,不断增强教育和医疗机构的发展后劲和活力,促进我市教育、医疗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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