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粮食购销价格放开后农业税征收工作问题的通知
(1993年5月1日桂政办〔1993〕50号)
我区粮食购销和价格已经放开,为了进一步搞好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现对农业税征收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农业税的征收仍实行“实物征收、货币结算”的办法。对缴纳粮食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改征代金,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对征收农业税的粮食实物,由粮食部门统一代征,负责接收入库。财政部门付给粮食部门入库总金额5‰的代征费用。征收的粮食要保证质量。
三、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结算农业税粮食实物价款,按照同品种的同等质量,按当月粮食部门在当地市场实际收购加权平均单价结算。农业税折征代金的计税价格,比照上述农业税征收粮食实物结算价格办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粮食部门代征的农业税粮食实物,夏、秋入库期间,每旬与财政部门结算一次,并及时解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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