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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2
  • 【发布文号】鄂政发[1995]66号
  • 【发布日期】1995-05-17
  • 【生效日期】1995-05-1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盐运输管理的通知

(1995年5月17日鄂政发〔1995〕66号)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原盐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又是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食盐加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民族素质的提高。近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匿报货物品名、无计划运销等手段大量私购私销盐,致使国家和省里下达的分配调拨计划受到严重冲击,造成盐业市场及运销秩序混乱;劣质盐、无碘盐充斥市场,碘缺乏病发病率明显回升,也造成国家税费流失。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盐业管理的政策规定,堵住私盐冲击盐业市场,加强对盐运输的管理,省政府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执行国家对盐继续实行计划管理的有关政策。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年度盐的分配调拨计划及干线运输计划。铁路、交通部门要将盐列为重要运输物资优先安排。全省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含出口)由省盐务管理局按国家规定统一管理。盐的铁路及水路运输计划由省盐业总公司归口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统一提报。根据国家有关盐的运输管理规定,盐的运输计划申报表必需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13)号”,湖北盐出境须经省交通运输指挥部审批,并加盖省交通运输指挥部《出省运输专用章》,省内盐的运输必需同时执有湖北省盐务管理局统一印发的“盐斤准运证”,否则铁路、交通运输部门不得核批运输计划和办理承运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无计划盐的运输、经营活动。

二、工业用盐继续依照《 盐业管理条例》实行计划管理。企业用盐运输事宜,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由省盐务管理部门实行统一管理。为了开发和充分利用湖北盐资源,鼓励在鄂工业企业使用本省盐作化工原料。有关利用本省盐业资源问题将另行行文下达。

三、盐的运输须在指定的火车站、港口办理。由省盐务管理局指定盐业运销单位负责与港站办理具体发运业务。铁路发运站为:长江埠、化工、隔蒲、云梦、兴隆集、荆门南、孝感、武昌北、江岸、舵落口、汉阳江岸西丹水池。港口为:应城新港、新沟码头、护子潭码头、长江埠码头、天鹅码头、江汉油田红旗码头、武汉港汉阳作业区。省盐务管理局派专人到上述港站驻点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除以上车站、港口外,其他港站一律不得办理盐的发运业务,否则一律按私盐查处。

四、铁路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管理部门到车站查禁私盐。襄樊、武汉铁路分局应将本通知规定明文通知所属各车站遵照执行,所查私盐移交当地盐政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盐业法规的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对盐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五、各级公安交警和港航监督部门对运盐的车、船要实施严格检查。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无证运输的盐一律予以扣押,交当地盐业管理部门依照盐业管理法规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盐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凭证材料。

六、各级盐业主管部门要依照国家盐业管理法规,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重点堵住私盐贩运源头的同时,可根据省政府鄂政发[1992]37号文件有关精神,依法在车站、码头、渡口、停车场、货物集散地实施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盐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卫生、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盐业主管部门加强盐业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贩运私盐活动,稳定盐业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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