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关于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
关于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1]23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环保局:
省计委关于《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日
青海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省计委 二00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确保二00三年前全面完成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任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为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项目的领导工作。
第三条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为项目责任人,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总体管理,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标准、投资结算),协调落实项目资金,下达建设计划,组织稽查小组对项目的招投标、工程进度、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交通厅为项目建设实施的管理单位,也是项目质量责任人,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及全面质量管理工作,根据省计委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组织对建设项目设计的审查、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省计委会同省财政厅、交通厅负责全省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配套资金的筹措落实。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要大力支持通州、县公路项目建设,帮助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征地拆迁、临时用地、选择料场、动员群众投工投劳等工作。
第七条 凡列入国家通州、县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即视同国家已批准立项。对国家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应抓紧进行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计委审定后上报国家计委。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其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均按原合同要求继续进行,确保二00三年前全面完工。
第八条 省交通厅要加强对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审查和设计质量管理。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准开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投资估算10%的项目必须报省计委重新批准。
第九条 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招投标法》进行公开招投标。需邀请招标的项目经省计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凡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破坏除外),都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交通厅开立通州、县公路建设资金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建设单位,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通州、县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公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遵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对违反财经纪律挪用工程建设资金、疏于管理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者,追究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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