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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劳局[2003]216号
  • 【发布日期】2003-06-27
  • 【生效日期】2003-06-27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天津市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
(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的通知

(津劳局[2003]216号)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调整如下:

年满45周岁的职工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由50%调整为55%;其他人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七月一日以前发生的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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