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项目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2000〕21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提出了我国下世纪初发展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全国迈向新世纪的行动纲领。当前,我省面临着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扩大内需政策的双重机遇,同时,制定“十五”规划正处在关键时期。因此,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加强项目工作,对于制定好全省的“十五”计划,促进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加强全省项目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大对“十五”期间特别是明年拟实施项目和对全省经济社会有重要影响项目的工作力度。项目工作重点,一是需列入国债项目和国家安排资金项目;二是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需要通过社会融资的项目。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对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要加强研究,加快前期工作进度。对需列入国债项目和国家安排资金的项目,要成立专门的项目班子,积极与国家有关部委衔接,争取进入国家计划盘子;条件成熟的,要落实资金,促其尽快建设。对“十五”期间拟实施的重大项目,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以争取国家的支持和帮助,对生产经营性项目及一些基础设施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需要社会融资的,要尽快落实项目业主。
二、全省项目工作由省计委负责,实行分级分口负责制。各地区、各部门要把项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成立相应的工作班子,行政一把手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目标。对规划中的项目,要分类排队,按轻重缓急,突出重点,订出工作计划和目标,提高前期工作深度。
三、加强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在建项目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建设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工程建设必须认真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等。加大项目稽查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
四、省政府确定在今年11月上旬专门听取有关项目工作汇报,请各地区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近日集中力量做好项目工作,并将项目工作及进展情况于11月5日前报省计委汇总,由省计委专题报省政府研究。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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