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革委会批转省卫生局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 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
山东省革委会批转省卫生局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
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的意见
省革委会同意省卫生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1979年5月12日)
贯彻《国务院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的意见
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批转卫生部关于颁发《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报告下达后,我们召开了地、市卫生局药政、药检负责人会议,进行了传达学习,研究了贯彻意见,现报告如下。
我省药政工作,在各级党委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前几年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抓的不紧,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乱办药厂,乱产乱销。全省现有中西药厂约二百多个,正式纳入国家计划一百一十个,其余多数药厂未按规定报批,有些是为了赚钱和安排家属就业办的。这些厂既没有制药、检验技术人员,又缺乏制药设备,所需原料利用拉关系,走后门,以物换物来解决,这不仅与大厂争原料,冲击国家计划,更严重的是产品粗制滥造,乱产乱销,危害很大。滕县南沙河药厂,是一个社办厂,未经批准,擅自生产药品,将不合格的产品,自行推销省内外,问题严重。为此,省革委会去年七月下达了文件,予以取缔。泰安灵山药厂是生产大队办的,从一九七六年以来,非法生产四种注射针剂,不合格率达百分之八十二,其中百分之二十四的产品生长霉菌。全部产品,由泰安地区药材站调销。该站还违反国家规定,将毒药阿托品粉调给灵山药厂生产不合格的阿托品针百万支,销售省内外。地区卫生局劝阻,该厂拒不服从,最后经地区卫生、化工、商业局决定取缔灵山药厂,并责令泰安地区药材站将全部产品作退货处理。
二、生产管理混乱,药品质量低劣。青岛工农药厂,七二年因药品质量低劣,造成退货处理十四个品种四十六个批号,损失七万二千元,近三年又因质量退货达一百二十多次。中成药生产污染细菌也较普遍。有的药厂生产“小活络丹”生霉变质退货,厂里又重新“回炉”复制,继续销售。有的药厂不按炮制规定加工投料,生产没有完整记录,产品批号混乱,至今没有药品标准规格。有的药厂为了追求利润,不愿生产利润低的必需药品。
三、医药市场管理混乱,野医、游散药贩日渐增多,伪造、贩运、出售假药事件不断发生。有的投机贩,以紫茉莉根,冒充天麻,欺骗群众,高价出售。有的冒充陵县制药厂、阳谷阿胶厂、东阿县制药厂、东明“五・七”药厂等名义贩卖假阿胶。非法种植罂粟,滥用麻醉药品成瘾的事例,也不断发现。
四、药政、药检机构不健全。有的地、市卫生局没有设药政科;已设机构的,药政工作人员也很少。县卫生局一般没有药政人员,工作无人过问。地、市以上现有药检所十四处,药检技术人员缺乏,仪器设备落后。县药检所也很不健全,致使药政管理政策、法令、规章制度等不能很好地贯彻执行。
为了搞好药政管理工作,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现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对药政工作的领导。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加强药政管理工作,促进药品生产,提高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是直接关系到千百万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的大事。国家颁发的《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深切关怀,是药政工作拨乱反正的有力武器是我们必须遵循的法规。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坚决贯彻执行。对那些违反《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的要加强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药政、药检机构,充实药政、药检人员。各地、市卫生局要设立药政科,县卫生局要配备专人负责药政工作。省药检所要进一步充实加强,担负起全省药检业务技术指导,培训药检技术人员和重点药检项目的科研等工作。地、市药检所,要尽快充实技术人员,增加实验室,解决经费不足和仪器设备落后等问题。要加强县药检所建设,抓紧培训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配备,力争三、五年内把县药检所逐步健全起来。所需人员,由各地从现有卫生人员中调剂解决。
三、根据《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拟在各地区行署和各级革委会领导下,以省医药管理局为主,卫生等有关部门配合,对全省中西药厂进行整顿。对不符合药政管理条例规定的药厂予以整顿取缔;对不符合医疗需要的品种予以淘汰;调整医药生产不合理的布局。整顿的原则:1.凡是符合《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第九条规定,产品纳入工、商计划的和经省卫生、化工、商业局批准的药厂,可继续生产;2.凡不符合《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厂子,予以关并;3.凡生产未纳入国家计划,原料自行套购,产品粗制滥造,自产自销的,要坚决取缔;4.药学院校、医学院药学系办的附属药厂,经审查符合条件并能纳入医药生产计划的,可以批准生产。其它大、中、小学均不得生产药品;5.严格控制生产制剂的药厂,对现有制剂厂,有计划地进行精减。严禁兽药厂生产人用药品;6.部队按中央军委决定,军以下不办工厂;军以上办的药厂,其产品进入市场的,由省医药局、卫生局审查,报卫生部、总后勤部、医药管理总局统一平衡,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国家计划,安排生产收购;7.经审查停止生产药品的单位,在所在地区行署、市、县革委会统一领导下,予以妥善安排。
四、加强药品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标准档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质量考核检验。随着药厂和品种的整顿,进一步修订地方药品标准,做好地方药品标准的编订工作,经审查批准后,颁布执行。今后,对药典标准、部颁标准、地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擅自降低标准,乱改乱代,粗制滥造,弄虚作假,危及人民身体健康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加强医药市场管理。严禁私人摆摊设点,出售药品,坚决打击贩卖假药的投机倒把犯。严禁巫医神汉弄神水卖假药等坑害群众的活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药经营部门要和公安、工商管理部门积极配合,严格加强医药市场管理。对利用药品进行投机倒把,牟取暴利,危害人民健康等犯罪活动,要坚决予以打击。
六、狠抓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药材供应部门,要建立健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验收制度,加强饮片加工管理,充实加工人员,改革落后的、不卫生的加工工艺,确保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质量。
七、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54号文件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或印制药品宣传品,必须经所在地、市卫生局审查,并报经省革委卫生局批准。
凡过去发的有关药政管理的文件,与《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不相符的,一律按《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执行。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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