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
(甘政办发〔1999〕43号1999年8月15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土地转让管理,制止非法转让、炒卖土地行为,整顿用地秩序,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要求,省政府决定对《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下发以后仍存在的用地秩序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炒卖土地等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这次清理工作要以新《 土地管理法》为依据,以国办通知精神为指导,以查处各类非法转让、炒卖土地,特别是非法交易农民集体土地问题为重点,以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依法规范用地行为,建立依法、有序的土地供求机制。通过清理,进一步完善管理措施,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加快县、乡土地利用规划编制的步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切实加强农民集体土地转让和农林开发用地管理,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持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强化开发用地的转让、出租、抵押、转包及集资、招商监管;规范国有土地交易活动,依法合理处置土地资产,使土地管理真正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二、清理的范围和内容
这次清理的范围主要是1997年4月15日以来新发生的转让、炒卖土地及违法批地用地问题。
清理内容包括:1.城市、村庄、集镇及乡镇企业建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用地;2.非法出让、转让农民集体土地或出租农民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非法征用或租赁农民集体耕地搞“果园”、“养殖园”等农林开发;3.非法转让、出租、炒卖、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卖”土地;4.企业改组、改制中非法处置土地资产、低价售卖土地。
清理的重点是,城市及城乡结合部,特别是公路、铁路沿线的各类开发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各地县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的清理重点。
三、清理方法及时间
清理工作采取以县(市、区)清查处理为主,先易后难,边清查、边处理、边完善的方法进行,并可与正在进行的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相结合,省、地(市、州)重点抓好安排部署、巡回检查、政策指导、汇总验收等项工作。
清理工作时间,总体要求从8月1日开始,11月30日前结束。各地(州、市)要根据国办通知,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和办法。8月20日前要召开专门会议将清理工作任务安排部署基层,并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和统计汇总工作;11月15日前完成清查处理及验收工作,并向省政府提交验收报告。省政府将组织力量,从11月20日开始对各地(州、市)清理工作进行验收。
四、工作要求和政策界限
清理工作总的要求是:突出重点,实事求是,依法处理,重在规范,妥善解决存在的问题。
政策界限:1997年4月15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按修订前的《 土地管理法》、《甘肃省实施 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从1998年1月1日起征收造地费;1999年1月1日以来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案件,必须按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具体处理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制订。
各地县政府及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清查,严肃处理,制订具体处理办法,把违法用地问题解决在基层。
五、组织领导
这次清理工作是对1997年清理各类建设用地以来新发生的非法转让、炒卖土地,乱占农村集体土地问题的又一次大规模清理活动,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搞好清理工作,并拨付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清理工作正常进行。省土地管理局全面负责这次清理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工作,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清理的具体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违法用地案件。要强化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各级农业、城建、乡企、工商、银行、财政、监察、司法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努力搞好清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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