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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城区主干道 两侧和繁华窗口地区违法建筑物的通告
  • 【发布单位】83102
  • 【发布文号】重府发[1995]94号
  • 【发布日期】1995-05-25
  • 【生效日期】1995-05-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城区主干道 两侧和繁华窗口地区违法建筑物的通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拆除城区主干道
两侧和繁华窗口地区违法建筑物的通告

(重府发〔1995〕94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创建全国“十佳”卫生城市,创造良好的城市高空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清理拆除城区主干道两侧和繁华窗口地区的违法建(构)筑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五十二条主干道两侧和繁华窗口地区(含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成居住小区)的道路、绿地、空地、院坝、房顶和阳台上,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贪污批准擅自搭建的建(构)筑物,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而取得的其他任何批准文件均属无效文件。

二、第一条规定的各种违法建(构)筑物,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而取得的其他任何批准文件均属无效文件。

三、对违法建(构)筑物的清理拆除工作由和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规划、国土、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片区确认违法建(构)筑物并发布限期拆除的公告。违法搭建者在限期内自行拆除违法建(构)筑物的,免予处罚;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没收建筑材料、并从重处罚。

四、规划、国土、房管、城建、城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各项建设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法,服从规划管理,自觉抵制和制止各种违法建设行为。

五、对拒绝、阻碍执法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通告的规定组织清理拆除辖区内主要街道的违法建(构)筑物。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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