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
- 【发布文号】内政办字〔2004〕140号
- 【发布日期】2004-04-19
- 【生效日期】2004-04-1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
(内政办字〔2004〕14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4年4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意见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四月六日)
近年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矿业权管理、矿业权市场建设、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利益驱动、地方保护、疏于管理等原因,个别地区、矿区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无证勘查开采活动死灰复燃、屡禁不止,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一些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一些采矿权人违反
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乱采滥挖,重采轻治,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一些探矿权人、采矿权人非法转让或擅自以承包等方式非法转让处置探矿权、采矿权,扰乱了矿业权市场的正常秩序;有的管理部门违反法定程序、法定条件颁发采矿许可证,引发了权属纠纷。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为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国土资
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工作的重大部署,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实行开发与节约并举,贯彻节约优先的原则,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力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业权管理,严格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和管理,大力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建设,为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做好资源保障和服务工作。
二、工作任务
坚决取缔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对重点矿区、热点矿种、优势矿产等进行专项整治;整顿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矿山;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解决矿山布局和矿业权设置不合理问题;全面推进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矿业权市场建设。通过整顿和规范化管理,达到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促进我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工作内容和方法
(一)全面检查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配套法规,对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违反法定条件、不按法定程序发证,越权发证,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发证的要及时彻底纠正,该注销的予以注销,对矿业权设置不合理的问题,要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妥善处理解决。同时,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适应的勘查采矿行政许可制度。
(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1?重点矿区整治工作
重点矿区包括大中型矿产地和热点矿区。对矿区内的矿业权设置、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周边小矿分布情况、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占用及其地质资料完备程度、矿区内违法勘查开采和破坏浪费资源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调查和清理,切实解决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矿山布局不合理和资源保护问题。
2?优势矿产整治工作
开展对钨、锡、稀土等的专项整治工作。对钨矿开采企业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钨矿山企业是否有超额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是否将产品销售给无资质的收购单位等。如有上述违规行为,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开展对锡、稀土开采企业开采条件和开采及选矿情况的调查和初审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要求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为优势矿产的宏观调控打下良好基础。
3?非法转让整治工作
坚决打击非法出租、转让采矿权和探矿权行为。凡采矿权人因合资、合作或兼并、联合、重组等改制导致企业资产产权变更,未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价款进行处置,也未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以承包勘查开采或“出租”以及其它形式名义,将矿山整体或部分转由他人勘查开采、经营,而坐收各种费用的;以承包勘查为名将探矿权擅自转由他人行使的,均属非法转让,要坚决予以查处。
4?对以采代探的整治工作
依法查处持勘查许可证非法采矿、以采代探、圈而不探、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的行为。
5?煤炭资源的专项整治工作
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4号)精神,结合重点矿区整治工作,对矿区资源储量规模在一亿吨以上的大中型矿产地内的煤炭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属于下列情况的要予以关闭:
(1)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质证四证不全的;
(2)开采高硫、高灰煤炭的;
(3)各类大中型煤矿的矿办小矿;
(4)资源已经枯竭,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不符合资源保护和环境要求的;
(5)不按照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或有超层越界开采行为而又拒不改正的。
对持有已废止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活动的一律按无证勘查开采查处。对其它矿区内的煤炭开采企业,也要进行清查整顿。凡四证不全、越界开采、以采代探、非法转让矿业权、不按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以及乱采滥挖、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也要依法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严格依法行政,做好此次整治工作。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的组织部署,对各盟市的工作予以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验收。各盟市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要认真履行保护资源,维护本地区正常和良好的矿业秩序的职责,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做好本地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
矿业开发项目立项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已经成立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矿业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采用盟市申报,矿业开发项目审查委员会审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方式进行,盟市的立项申请必须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评审备案的勘查储量报告。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和公开竞争有偿出让制度,凡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停止无偿出让、转让、延续、变更矿业权,逐步解决矿业权使用“双轨制”问题。充分发挥市场配制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全面推进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培育和规范我区的矿业权市场,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和保护矿产资源的自觉性。
(三)全面推进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
进一步加强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工作。凡被停止开采的矿区、吊销和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矿区、采矿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矿区、空白矿区和需要进一步整合的矿区都要纳入专项矿区规划中。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国家和自治区发证权限范围内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其发证权限的矿区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矿区开发利用规划要符合各级矿产资源规划和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今后,凡新设立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的,没有规划或不符合规划的一律不予批准,以防止大矿小开,有矿乱开的现象,逐步解决矿区布局不合理及资源破坏和浪费的问题。
(四)加强日常监督,完善各项制度建设
严格履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监督职能,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各盟市要做好对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和执行矿山动态巡查制度、矿产督察制度、矿山年检制度和违法行政责任追究制度,使日常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五)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
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制度。对非法勘查采矿的,要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炸封硐口;非法采矿或者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及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违法不究、以罚代刑或以刑代罚等现象。
五、整治工作和监督检查时间安排
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发证全面检查工作在6月15日前结束,6月底之前各盟市向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提交工作报告,10月底以前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11月15日前提交整治工作报告。自治区维护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将予6月中旬和12月组织检查验收组对全区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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