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 六部门2000年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 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
六部门2000年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
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政办〔2000〕4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等部门《2000年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五月十日
2000年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方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经贸委
自治区卫生厅 自治区工商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0年三月二十九日)
开展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是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狠刹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加强药品行业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对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合理控制社会医药费用水平,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央的统一安排和要求,1999年自治区将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工作重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和各地州市相继成立了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办事机构,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责任和分工,积极开展工作,有效地遏制了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使药品生产经营和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使药品生产经营和购销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情况复杂,治理难度大,我区医药购销活动仍存在较多问题,社会和群众反应强烈。2000年,党中央、国务院继续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作为全国行业纠风工作的重点,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四次全会,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及自治区纪委七次全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大专项治理力度,把我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引向深入,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原则、目标
要以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把社会医药费用的不合理负担减下来为目的,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务求实效的原则开展工作。力争今年内达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取缔药品集贸市场的成果,防止出现反弹;
2.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认真整顿,较好解决无证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药品的问题;
3.加大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给予回扣案件的力度,对违法违纪者给予严肃处理;
4.继续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抑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的势头;
5.有效制止医疗单位开单提成的问题,落实医药分开核算、分开管理制度,并要有实质性进展。
二、主要措施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整顿和规范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和《 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加大查处制售假劣药品和给予、收受回扣案件的力度,严格规范医药价格行为,加强卫生医疗单位对药品的管理等,遏制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蔓延的势头。
1.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销毁假劣药品和过期药品;整顿药品广告、私人诊所、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派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和外埠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疆的经营机构;解决药品“虚高”定价现象;查处药品折扣率超出国家规定,或以广告费等其它名目获取不正当所得的违法行为;清理各地各部门涉及医药购销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或阻碍医药行业改革发展的予以废止或修订。
2.狠抓案件查处工作。加大查处医药购销中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坚决纠正在惩处方面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重点查办无证生产经营药品,制售假劣药品,在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开具虚假发票以及采取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等手段进行药品购销,对违反国家药品价格政策等的违法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于重大制售假劣药品案件,要依法严惩违法者,销毁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公布制售假劣药品的企业厂长、经理名单,并不准以其名义注册新的企业。
3.严格规范管理。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重新核发证照,实行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企业分类监管;近期暂停审批和登记新设药品经营企业;严格规范药品价格行为,全面实行药品明码标价制度和逐步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在药品外包装上印制药品零售价格的制度,在药品销售中必须严格执行按照实际交易价格开具发票的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药品或者收取其它费用;继续做好外埠药品价格登记审核工作;完善药品质量公告制度,改革药品抽验机制,严格处罚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制定的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严格规范试点,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行。
三、组织领导
在自治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自治区人民政府已对部分小组成员及办公室进行了调整(新政阅〔2000〕35号),为了便于开展工作,增补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副处级监察员雷志农同志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办公室主要负责组织、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要在各级党政的统一领导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各地要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带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细化目标,明确责任,硬化措施,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
四、责任和分工
在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为了扎实有效地开展工作,现对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和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1.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换发新证,纠正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工作,由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自治区工商局、经贸委配合;
2.查处药品购销中给予、收受回扣的违法行为,取缔无证照或证照不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工作,由自治区工商局牵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经贸委配合;
3.规范医疗机构药品购销行为,纠正医疗机构及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以科研费、临床费、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和宣传费、促销费、赞助费、劳务费等形式从药品销售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工作,由自治区卫生厅牵头,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物价局配合;
4.规范医药价格行为,解决各类药品“虚高”定价等工作,由自治区物价局牵头,自治区经贸委、卫生厅、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5.清理整顿涉及医药购销方面的规定和文件的工作由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卫生厅、经贸委配合。
五、方法和步骤
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清理阶段(6月1日--6月30日)
1.认真学习,健全机构。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导中央及自治区关于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的安排部署和 目标要求,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充分认识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已建立健全工作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制定工作计划,部署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尚未健全机构的地区要尽快健全机构并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各地要将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等情况于6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991--2629949)。
2.自查清理内容。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清理整顿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规范医药购销行为,重点是对本地区药品生产经营有关证照、产品、价格、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对1998年以来的药品购销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和管理漏洞,要制定整改措施,完善规章制度。
(二)专项检查和重点查处阶段(7月1日--9月30日)
在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各地、州、市要组成专项检查组对所属部门和各县、市进行检查;自治区亦将成立专项检查组对各地、州、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专项检查的具体内容是:1、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证照是否齐全;2、出租或转让证照、超证照范围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是否得到纠正;3、清理整顿期间,是否已停止批办新的药品经营企业;4、对生产企业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是否进行了整顿;5、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是否得到了解决;6、政府定价的药品、零售单位是否按政府规定的价格执行;7、药品购销中是否按实际价格开具发票,或对自行订价的药品的折扣是否在发票上明示;8、是否经销了未经价格部门登记审核的外埠药品;9、所有医疗机构是否都没从非法经营者手中采购药品;10、临床科室及医务人员私自购销药品或以开单费、处方费、统方费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是否得以纠正;11、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是否得到落实;12、在医药购销中收取的让利折扣及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是否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专项检查组对检查情况写出检查报告。于9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1日--10月30日)
各地、州、市要对本地区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进行总结,写出详尽的工作总结报告,于10月15日前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门2000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工作要求,汇总全区情况,并对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于10月31日前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汇报。
六、几点要求
1.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环节多,治理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同心协力,齐抓共管。药品购销活动主要发生在经贸、卫生和药品监督部门管理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经贸、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经常性工作,成立专门机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照本《实施方案》,结合《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计划,认真部署工作,及时督促检查,抓好落实,克服部门保护主义,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2.突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监督检查。主动加强与新闻单位的联系,对必要的专项检查和案件请新闻记者参加,进行现场跟踪报道,搞好重大案例和问题的典型剖析,宣传教育群众,震慑违法违纪者,推动治理工作不断深化。
3.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在清理整顿中对认识明确、自查彻底、纠正到位、目标落实的典型要及时宣传表扬。在规定期限内自查出问题并予以纠正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从轻或免于处分;通过上级检查或群众举报、投诉揭露出来的问题要从严查处;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制售假劣药品和收受回扣的,要从重惩处,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的有效办法。结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地推进药品生产、流通等环节的配套改革,研究解决药品生产企业重复建设、批发企业过多过滥及医院“以药养医”等深层次问题。要把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同部门和行业的业务管理紧密结合起来,从体制、机制、管理等方面研究,提出一些既切实可行又能管得住的办法,狠抓薄弱环节。要积极推行现代营销方式,搞好医药批发企业代理配送制,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制和医药电子商务试点工作,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销售费用。逐步实行药品分类管理,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应以医疗机构为行业主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招标代理机构要经药品监管部门会同卫生部门认定,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和其它利益关系,卫生、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采购中介组织的监督,招标采购药品的实际价格应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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