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
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月19日桂政发〔1994〕10号)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工资政策、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按《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94]3号)及上述实施细则,抓紧做好兑现新增工资的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机关所属的既行使国家行政职能、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又兼有服务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挂靠在机关的非独立核算且按机关内部处(科)室管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机关自行成立的服务公司、经营贸易开发公司和行政性公司已改行企业工资制度或虽套用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但其工资关系、工资基金已不属政府人事部门管理的单位,不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范围。
(三)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的范围。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计划编制内的乡(镇)机关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五)公安、劳改、劳教、交通、林业等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中,列入公安编制并授予警衔的干警,列为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职务级别工资的实施
(一)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二)工作人员按现职确定的级别,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正式任职后确定的级别,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级别确定并执行相应级别的工资标准。
(三)工作人员套改的职务工资,低于同学历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后所确定的职务工资,可按同学历新录用人员的职务工资档次确定。
(四)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级别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级别工资。
(五)工作人员级别变动时,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六)一九八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取得专业技术职称并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而没有行政职务的工作人员,在套改新工资标准时,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并参考原工资水平,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他们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这些人员如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相应正、副处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副教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确定相应正、副科级工资标准的,其任职年限从担任讲师(含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当年起计算。
(七)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八)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九)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岗位)工资。
(十)从企业调入机关的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参加工资套改。调入机关前在企业所任职务相当于或高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过去在企业没有明确级别的,这次工改不得重新确定。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按35元发给。
五、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见附表)
七、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岗位的划分,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指高定一个档次工资标准)。
(三)鉴于我区机关尚未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这次机关工人的工资套改,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下的对应初级工、二十六年以上的对应中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进行套改(此对应关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
(四)机关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机关工人的奖金要与劳动实绩、劳动态度、服务质量、出勤率等综合考核确定,适当拉开档次,不搞平均主义发放。
1、工人奖金额的计取办法。以各机关为计取单位,计算公式:
单位工人奖金总额=[(技术工人岗位工资+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岗位工资]÷70%×30%
2、机关工人奖金标准、档次,由各机关根据本机关工人人数、奖金总额和有关条件自行设置,报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均限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
(七)今后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正常增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增资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年限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计算。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八、审批手续
机关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机关单位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组织领导
这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央驻我区各机关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区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表(略)。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我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除严格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和自治区《实施方案》的规定外,还按以下几点执行:
(一)使用行政、事业编制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单位(如档案局和档案馆),人员编制能明确划分的,可分别列入机关或事业单位范围。不能明确划分的,原则上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
(二)现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而未列入机关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行政性公司和专业性公司。
(三)其他需要列入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范围的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经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的聘用制干部和一九九三年度的军队转业干部,列入这次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对象。
二、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职工的新工资构成分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津贴部分)。
(一)固定部分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的职务(等级)工资是新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套改办法是:先将本人的现行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工龄津贴合并,加上按规定纳入工资的物价性补贴、福利性补贴和自行建立的津贴64元,按《实施方案》附表就近就高套入本职务(等级)新工资标准;然后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任职年限、技术等级、工作年限和学历综合考虑,按《实施方案》附表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
2、担任两种以上职务的人员,只按其中一种职务套改职务工资。
3、工作人员确定按原任低一级职务参加职务工资套改时,可将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工作人员按现任职务和工作年限套改工资后,低于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期或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职务工资的,可按新参加工作同学历人员确定其职务工作。
5、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职务(等级)工资,同时符合条件晋升工资档次的,也从职务变动的下月起调整工资档次。
6、工作人员工资档次变动时,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
7、军队转业干部现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职务的,按原在军队时的职务套改。
转业后安排较低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其任职年限可将军队原任较高职务的年限与现任较低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在军队未担任军事、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九八五年工改后在地方安排的行政职务低于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规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的,可按国务院国发[1985]135号文件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与地方同级行政职务套改职务工资。任职年限从军队正式评定技术等级通知的时间开始计算。
8、凡国家承认学历统考统招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学习期间未计算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中,根据其学制和在校学习时间可与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9、一九八五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获得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高定一档职务(等级)工资。
10、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务工资可高套一档;对个别贡献特别大的,可高套二档。由本人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事厅批准后执行。
上述人员同时符合第9、10条高套职务(等级)工资的,只按其中一条执行。
(二)津贴的实施
1、津贴是事业单位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国家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津贴按占工资构成一定比例实行总额控制。其中:全额拨款单位占30%;差额拨款单位占40%;自收自支单位可比差额拨款单位高一些,一般掌握在50%以下;自收自支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津贴总额的计算方法:
工资固定部分的总额
津贴总额=--------------×津贴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工资固定部分占工资构成百分比
2、实施津贴的原则是:
(1)各单位的津贴项目和名称,要根据本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来确定。
(2)津贴档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来划分。
(3)津贴标准,要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来设置,并严格控制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不得突破。
(4)津贴的发放,要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工作的数量和质量计发,贯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
(5)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由各单位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津贴的指导性意见具体制定。单位制定有困难的,可由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6)各单位的津贴项目、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方法等均由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
3、在国家指导性意见未下发前,考核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可根据上述实施津贴的原则制定出津贴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批;考核制度不太健全或单位人数较少一时拿不出具体实施办法的,暂按各人的情况套改兑现工资,待国家指导性意见下发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4、事业单位津贴制度建立后,现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予以取消,现行奖金超过四个月的部分可以与新设立的津贴合并使用。
三、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离休前有职务的离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即参照在职人员套改办法计算增加离休费。
(二)离休前有职务、离休后再明确为高一级职别的离休人员,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前无职务、离休后再明确职务的,按再明确的职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离休后再明确享受厅级、处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人员,分别按副厅级、副处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离休前无职务的离休人员,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前、一九三七年七月七日至一九四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一九四三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一九四五年九月三日至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参加工作的,分别比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增加离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四、退休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休前有职务的退休人员,原则上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的90%的,可参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二)退休前无职务的退休人员,按二十七年以下、二十八至三十七年、三十八年以上三个工作年限段,分别按相应在职的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比照上述退休前有职务人员计发退休费的办法增加退休费(任职年限按五年以下计算)。
(三)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的退休工人,按100%计发退休费;其他退休工人参照同工作年限在职工人套改办法,按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工人计发退休费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四)上述退休人员增加退休费低于35元的,按35元发给。
五、退职人员的生活待遇
(一)退职前有职务的退职人员,按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的70%增加退职生活费。增加退职生活费低于25元的,按25元发给。
(二)退职前无职务的退职人员,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下的,按22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工作年限二十一年以上的,按25元增加退职生活费。
六、同职务在职人员平均增资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见附表)
七、其他有关政策问题
(一)技术工人与普通工人岗位的划分,凡国家和地方有明确规定为技术工种、岗位及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可列入技术工人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普通工岗位处理。
(二)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工人“五大”毕业生,定级时可比同工种人员高定一个档次技术等级(职务)或岗位工资标准(是指高定一个档次工资标准)。
(三)鉴于我区事业单位尚未开展工人技术等级考评工作,这次事业单位工人工资的套改,暂按以下规定办理:工作年限二十五年以下的对应初级工、二十六年以上的对应中级工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和工资档次进行套改(此对应关系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套改)。
(四)事业单位工人的技术等级(职务)考核工作和工资的确定,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五)经县以上人事(含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在事业单位工人工资制度改革的同时,相应提高他们的生活待遇,提高标准由各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六)今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正常增资工作,由自治区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增资工作要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年限从一九九三年开始计算。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工作年限、任职年限的计算,均限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以前。
(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办法,实行增资指标总额控制。增资指标由自治区统一下达,各地不得擅自突破。
(九)民办、代课教师相应提高生活待遇,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县以上城镇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实施方案》和本实施细则进行工资制度改革。
八、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工资的审批手续,由各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再按管理权限审批。
九、组织领导
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央驻我区各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级政府负责人必须加强对工资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区的各项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本实施细则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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