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通知
  • 【发布单位】81805
  • 【发布文号】武政办[1998]166号
  • 【发布日期】1998-10-26
  • 【生效日期】1998-10-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落实《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的通知

(1998年10月26日武政办〔1998〕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武汉市农业投资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条例》)已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公布施行。为了贯彻落实《保障条例》,确保农业投资发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根据《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对农业投资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规定,对资金能自筹、生产和协作配套条件能自行平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和城市规划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计委等六部门简政放权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办发〔1997〕17号)的有关规定,由区县审批。对需要市地方统筹及财政自筹投资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无论有偿无偿,以总投资额(即市财政资金与配套资金之和)500万元为限额,500万元(含500万元及分年度投入之和5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市农委预审,市计委审批;5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由市农委审批。

二、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编报程序
市计委负责下达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总规模。各区县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计划,由区县按程序编报。市农委根据各区县和市农口各局(院、办)上报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提出具体项目计划,报分管市长初审后,由市农委按分管市长的意见,同市计委、市财政局进行协商,市计委负责把好产业导向关,形成一致意见后,报经市长审定,由市计委综合编制计划下达。

三、农业科技三项经费投资农业项目的编报程序和审批
市科委负责编制科技三项经费投资农业的科技项目计划,并会同市农委组织评估、审定市农口各局(院、办)上报的农业科技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统一意见后,由市科委下达农业科技投资项目计划。

四、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体制的改革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应结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行业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投入大项目,避免资金分散。在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中,安排财政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不低于60%。同时,按照市场经济要求,逐步缩小无偿投入比例,扩大有偿投入比例。今后除重点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含农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点种子种苗工程实行无偿投入外,其他农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有偿投入。对有偿使用资金的投放,在专业投资公司成立前,由市财政局投资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项目审批部门作为鉴证单位。收回的资金,作为对农业的滚动投入。
国家和省下达我市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要求配套的资金,在每年切块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中优先安排落实。

五、农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列入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严格实行项目管理。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自筹配套资金一定要落实。重点水利、农业投资项目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进行考核。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专帐管理,单独立帐、单独核算。建立项目建设主管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责任制,市计委、农委、市财政、审计局要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市计委、农委要各负其责,对无偿投入的资金要监督使用单位按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对有偿投入的资金,除监督按规定使用外,到期不归还的,是谁审批的就由谁负责收回,否则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