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办发〔2003〕56号
- 【发布日期】2003-12-30
- 【生效日期】2003-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
(沪府办发〔2003〕56号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的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进一步精简会议的要求,近年来,各部门和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全市性大会过多等问题依然存在。为切实转变作风,加强会议管理,减少全市性大会,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凡《市政府工作规则》明确的例会,原则上应定期召开,无特殊情况不作临时调整。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周一上午;市政府工作会议一般安排在每季度首月第二周的周一上午;每季度中间适时安排一次市政府工作专题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一般安排在市人代会之前召开。
二、为便于各区县政府安排工作,市政府确定每周四为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日”,原则上不安排各类会议。除需部署紧急性工作外,周六、周日市政府原则上不安排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办公厅将利用市公务网逐步实行各类大会的预告制度。
三、凡需传达和部署到基层的工作,一般应采用电视电话会议形式,一次性开会传达到基层,避免层层开会、层层传达。其他全市性大会,也应尽可能利用市公务网召开电视电话会议。
四、凡要求各区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大会,应按“分工对口”原则安排。除市长召开的大会外,其他分管领导召开的大会,一般不要求区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
五、控制会议规格,避免领导陪会现象。凡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大会,除综合性大会外,专题性大会一般按“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安排出席领导。
六、各类非常设机构召开的会议,一律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属于部门本系统召开的会议,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
七、严格全市性大会的审批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须报经市长审批。各部门要求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须提前15天向市政府正式行文请示,未经正式程序审批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八、注重会议效果,树立良好会风。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要倡导开短会、讲短话,努力提高会议效率。部署性大会,会议时间一般不超过2小时;交流性大会的发言材料,主办部门要事先审核把关,要注重突出典型事例和经验,每位交流发言一般不超过15分钟;专题性协调会议,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避免枝节问题纠缠不清。市政府部门向市政府常务会议的汇报,属于需要市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事先应协商一致;属于通报类的议题,应突出主题和重要内容。每个议题的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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