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35号
- 【发布日期】2003-05-14
- 【生效日期】2003-05-1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沪府发〔2003〕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四日
关于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有效地整合黄浦江两岸现有资源,形成良性循环的滚动开发机制,克服两岸开发建设中存在的动迁成本高、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投资量大的困难,现提出黄浦江两岸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意见如下:
一、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开发,严格规划控制。凡规划方案未批准、规划参数未公布的地块,不得启动项目建设。要集中力量推进北外滩―上海船厂、十六铺―东昌路地区、杨浦大桥地区、南浦大桥地区等四个重点区域开发。
二、根据黄浦江两岸的总体规划,遵循投资与收益平衡的原则。要按项目的性质、规划,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项目合理组合成项目开发单元,作为明确开发责任主体的最小实施单位。在项目开发单元内,要通过环境建设等非经营性项目的优先或同步建设,提高经营性项目的开发收益,实现项目开发单元的投融资平衡。
三、遵循责权利一致、沿江开发与腹地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沿江各区政府为主,按照规划要求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黄浦江两岸的开发工作。
沿江各区政府要根据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开发单元,经上海市黄浦江两岸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浦江办”)会同市计委、市规划局、市房地资源局综合平衡并由市浦江办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四、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沿江各区根据批准的黄浦江两岸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的实施进度负责编制。该计划经市浦江办审核,由市房地资源局、市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
五、开发单元土地的前期开发由市、区政府委托的土地开发机构承担。土地开发机构在土地实现市场出让之前,可取得成片土地使用权,暂缓交纳土地出让金。在具备建设条件后,由市、区房地资源局代表市、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按现行办法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
对土地量大、需分期实施的项目开发单元,土地开发机构要向市房地资源局、市计委、市浦江办递交分期实施计划,经批准后分阶段实施。
六、沿江各区政府按照《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和《黄浦江两岸开发范围内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规定》,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居民和单位的动拆迁工作。
七、黄浦江两岸开发区域范围内的重点项目需纳入市重大项目计划的,由有关区政府或相关单位征求市浦江办意见后,按原渠道报批。
八、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根据沪府发〔2002〕18号文规定,自规划中的五洲大道至卢浦大桥,共22.6平方公里,下同)的土地出让金中市里实际所得部分,主要用于支持黄浦江两岸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开发项目的建设。具体使用办法,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市浦江办另行制定。
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中区里所得部分,也主要用于支持黄浦江两岸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开发项目建设。
九、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各区按各自职责,对黄浦江两岸开发涉及的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根据黄浦江两岸开发的进程,近期先将四个重点地区开发涉及的市政和公用基础设施、“三废”迁建、标志性和公益性建筑项目,旧区改造项目,沿江动迁居民配套商品房,搬迁单位新址用地指标,搬迁单位在新址地区需提供的岸线,水、电、气用量指标的转移等事项纳入年度计划,予以优先安排。
本意见在黄浦江两岸开发核心区中心段及经市政府特批的区域范围内实施。
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抓紧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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